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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格局
更新时间:2018/7/17 17:15:00   作者:吕恩坤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207

摘要:新时代,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人站在了时代的路口,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何理解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并将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用好是当今检察人的时代命题。法律监督职能的细化、诉讼权能的完善、检察监督职能的提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剥离、责任制改革的落实,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从宪法定位中找到转型重点,持续发力。必须通过对检察机关的权能进行概括,针对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结合实践,从证据、犯罪构成、审判中心、生态检察权、公益检察、检察监督出发,立足地方实际找准工作发力点,提升检察形象,提振检察声音。

关键字:检察监督、检察职能、公益检察、公益诉讼、刑事诉讼、检察实践

 

引言:时代的命题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新时代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1]。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来看,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回应了民众期盼,顺应了法治进程。2018年,检察人又一次站在了伟大时代的肩膀上,新的时代,新的使命。而使命呼唤担当,使命引领未来。检察人必须坚持宪法定位,挑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担。善用亮剑精神提振检察声音“分贝”,刷新检察形象“颜值”。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检察工作之“本”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2]。过去,人民检察曾两度“三起三落”,可以说“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公权力主体像检察机关那般,始终面临着生存危机,甚至经历了反复的起落波折。”究其原因,自我认识的模糊化严重困扰了权力运转的定向性。如今,剥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这非但不是对检察机关的“致命一击”,反而让检察权从“自侦中心主义”解脱出来,重新回归“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造就了检察机关以诉讼、监督为核心职能的工作格局[3]。新时代,就需要以参与型监督理念和体系化监督思路,完善检察监督职能[4]。要善用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回应群众最关切、最实际、最生活的期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5]。从敢于、善于、依法、规范四方面提升检察监督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理论是灰色的,但实践之树是常青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使命。从新时代的检察理论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可以从诉讼、监督这两方面阐述。检察监督就是要将这两大职能用强用好。

一、新时代,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必须以体系化监督思路参与诉讼全过程,用强诉讼职能。

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此检察机关不仅可以代表国家控诉犯罪,还可以通过公益诉权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领域里,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诉权,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更加完善。

(一)用强刑事诉权,维护公平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提起公诉来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是刑事追诉权的表现。自13世纪法国产生检察官这一职业以来,在大陆法系,公诉权就属于检察机关的专属职能。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启动司法裁判程序,督促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出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司法裁决。[6]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标志。因此,“用强”公诉权重点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1.从证据合法性出发,解决事实认定基础。基于刑事证据必须能够清楚证明案件事实和侦查的合法性。2017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规范性依据。因此,“用强”公诉权,首先要严格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严格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会特别针对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目前,监察委虽取得了对职务犯罪的监察权,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来督促法院做出司法裁决。虽然有学者认为:监察委不适用刑诉法规制,其对职务犯罪的监察行为不属于刑事侦查。可以肯定的是,案件进入公诉环节必须受刑诉法约束。那么,同样可以肯定:刑事证据的评判标准并没有改变。

当今的技术力量日新月异,检察信息化建设从“数字检务”“网络检务”“信息检务”到即将迈入的“智慧检务”,其对人的要求看似逐步降低,实际相反,“智慧检务”的到来对人的要求更高,更严苛。在依托“大数据”的“智慧检务”基础上,可以预见:智能化对证据的标准有更为细致的判定,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会有更规范的考量。一个严谨的法律人,应该清醒认识到:价值的评判是机器永远不能代替的。那么,作为检察人更应该有着比机器更高明的智慧。否则,在机器固有的运转逻辑上,忽视了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样的“智能化”反倒变成正义的“绊脚石”。因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严格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提高人的业务水平。

刑事证据的分类具有严格性,不同的分类标准所证明的方式不同。证据分析也具有很强的价值倾向性,因此证据分析的经验是关键。这就要求在现行的司改框架下,要通过“传”“帮”“带”“学”来迅速提升整个业务团队的办案水平。员额和检辅要合理分工,特别要注重对检辅的锻炼和提升。发挥人对证据分析的决定性作用。

在严格证据合法性上,缺乏亮剑力度。有学者直言这是“检察软骨病”。之所以有这样的论断,正是由于在拥有自侦权这一所谓“杀手锏”的背景下,面对其他公权力时,依然要依据对象之强弱而选择性执法,并且只将其作为诉讼制约的策略性手段。[7]因此,失去自侦权后,必须坚持宪法定位,敢于亮剑,根治“软骨病”。

刑事证据,来源于侦查。侦查权集中了若干强制性手段,尤其可以对人身加以禁锢的特质,无疑成为了最需要节制的。而“侦查中心主义”屡屡逾越人权保障的红线。诸多冤错案件的铸成,大多与侦查权的失范与滥用有关[8]。就现行体制下,只能采取从证据质量层面逆向节制侦查权,再通过体系化监督思路来确保证据结果的可采性。具体来讲,首先,要使侦查去中心化,坚定以证据为中心,严格遵照刑事法律规范的证据规则,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其次,证据去单一化,刑事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案件发展规律提供不同种类的证据,严防以纯粹的言辞证据佐证案情;最后,突出证据审查的检察官主体地位,以责任制改革的本质要求来提振检察官的权威。以此,明晰了证据的合法性,为针对案情作出合理的法律评价做好铺垫。

2.厘清犯罪构成,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刑事案件特有的解析思路。当今刑法界,普遍坚持和发展客观归罪原则。那么,坚持客观归罪除了从证据合法性出发,解决事实认定问题。还应该从客观的犯罪构成出发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要求采取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解构犯罪[9]。而关注的重点应该在于违法性构成要件。这要求从实际出发,对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采取客观分析法。结合刑事证据,对违法性构成要件进行客观解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论证行为人的违法性。体系化解决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对应的法律评价,从证据到犯罪构成做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为庭审的实质化打好基础。

3.落脚“庭审”,推动审判中心主义。在严格了证据的合法性,厘清犯罪构成后,体系化解构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应该落脚在庭审,推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借助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要求,提振公诉权威。具体来讲:一是,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的作用,规范取证程序 ;二是,完善公诉机制和不起诉制度 ;三是,统一证明标准,强调侦查和审查起诉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四是,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 ;五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无论是审判还是审查起诉,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都要作出无罪判决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是,推进庭审实质化,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和言词原则,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等方面的关键性作用。同时,还要推进繁简分流,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探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有限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10]

以此,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确保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利用法院的审判终局地位,要求侦查向审判阶段看齐,从而推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防范错案风险。

(二)用强公益诉权,维护社会公益

2017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此检察机关能够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针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对传统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监督方式的重大发展,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新途径。对此,必须构筑体系化的思路,以人民为中心,解决群众最关切、最现实、最生活的期盼,打造新硎初试的公益检察名片。

1.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群众关切。新时代,惟有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顺应人民期盼,回应群众关切,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检察新格局。这就要求:一是,要创新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注重试点成果的转化运用,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二是,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对群众反映多,意见大的领域时刻关切,深挖公益诉讼线索;三是,加强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衔接,建立信息互通互联的协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常态化监督格局;四是,体系化公益保护思路,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定的应对措施,既要主动作为,又要体现公益诉权的谦抑性;五是,增加公益诉讼普法力度,扩大公益案件影响力,回应民众期待,提升群众知晓度,增强检察权威和公信力。

2.以地区特有为支点,打造公益检察名片。社会实践中,生态问题的矛盾突出性,生态破坏行为的多发性,及司法程序进入的困难性等种种事实,都在表明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介入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的迫切性。因此,在保护好 “金山银山”的方式上必须立足地域特色,通过保护具有标签性的生态地,树立生态保护标杆,打造公益检察名片,提升检察形象。

以地处大巴山腹地的万源市为例。万源市坐拥八台山国家地质公园和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八台山、花萼山就是万源独有的生态名片。借此,可以通过创新“八台山、花萼山生态检察”以打造生态检察的万源名片。这要求:一是,通过多方调研,建立联动保护机制;二是,利用旅游胜地的宣传优势,普及生态检察;三是,探索设立专家参与环评决策等工作措施,建立专业化的生态检察团队;四是,完善环境公益奖惩办法,建立多方联动协调机制。以此打造万源特有的“八台山、花萼山生态检察”模式,树立国家级自然保护领域的生态检察标杆。

二、作为法治建设的“推动者”,通过立体化监督思维,用好监督职能,全方位提升地区法治水平。

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职能的同时,还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简称为“行政监督”; 二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侦查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简称为“诉讼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和“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11]

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方面,主要是从督促侦查机关在立案和侦查程序中遵守法律程序,从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角度,确保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得到准确无误的执行,也就是对诉前阶段和执行环节的监督。

由于检察机关既是诉讼监督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因此,它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全方位的诉讼监督。但是,除了提起公益诉讼以外,检察机关通常并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也很少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因此,对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同步监督并不存在。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通过提起再审抗诉来进行。

由此可见:检察监督可以从行政监督、刑事诉前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抗诉监督四层级来实现。当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完备的权力制约机制,而监督是制约的前期基础,制约则是强度升级的监督成果。因此检察监督的重点在于提升监督的刚性,强化监督效果。这就要求转变监督模式,在新的历史机遇期寻找刷新检察形象的增长点。

(一)转变行政监督模式,公开监督效果,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在我国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那么,监督的效果损益都可以公开形式进行呈报。也就是权力主体拒绝接受检察机关的正当建议、意见的情况,被量化在每年向全社会公开的工作报告之中,并成为各级人大施加针对性质询的客观依据。说到底,检察机关完全没有必要将监督的落实情况与自身的法律地位挂钩,而应更加重视意见建议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一旦法律监督所内附的说理性得以凸显,被监督方更容易心悦诚服地予以尊重,这样就不必再诉诸强制。较之职务犯罪侦查权所营造的威慑效果,面向权力来源的公开化机制或许更好。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后盾,应该是符合程式化要求的人民监督[12]。因而,既要向人大呈报检察监督情况,还应该在媒体等适当平台公开监督成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

(二)细化诉前侦查活动监督,提升监督规范化水平。首先,要与侦查机关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机制,尝试与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对接或者在警综平台为检察机关预留接口,让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平台适时掌握公安机关受理、立案、撤案情况,增强监督的精细化水平;其次,与行政执法机关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掌握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情况,从而为强化监督提供信息依据;最后,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提前介入,针对刑拘后长时间未移送起诉或者撤案的情况,精细化监管措施,设立台账清理制度,对刑拘后释放又长时间未提请批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主动介入,查阅卷宗,主动作为。以此,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打造监督重点。刑罚的执行效果是体现社会法治程度的衡量指标。在现行的刑罚执行框架下,特别在社区矫正领域,存在着有规定但规定不细致,以致存在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决定或裁定收监执行的工作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部分裁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并未收监,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损刑法权威。以此为切入口,完善机制强化刑事执行检察,把握监督重点,树立刑法权威。

对于社区矫正的收监问题,因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需要通过建立联合工作机构,制定联合工作规范,强化对收监工作的监督。对于涉嫌失职的,要及时通过互联机制向监察部门移送线索,同时呈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监督刚性,彰显司法权威。

(四)与监察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助,提升检察监督威慑力。在现行的体制构架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之间是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主要体现在:一是,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行使监察,如果监察对象确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它必须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二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必然会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不作为,倘若这些行为中存在公职人员腐败、渎职等问题的线索,应将线索移交至监察委员会。三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和侦查行为、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执行行为、以及监狱、看守所行使法律职权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公职人员腐败、渎职问题的线索,应将问题线索移交至监察委员会。因此,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必须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实现各自的监督目标和任务,形成监督的合力,实现监督效果最优化,共同提升监督的威慑力[13]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检察监督其路漫漫。检察机关必须秉持 “欲览风光登高处,志在巅峰不辞遥”的奋斗精神,敢于亮剑、勇于担当,在新时代的检察工作新格局下立足本职,答好诉讼与监督两张“考卷”,既要用“雪压竹头低,底下欲粘泥”的姿态倾听群众呼声,做服务大局的“孺子牛”,也要用 “一轮红日起,依旧与天齐”的姿态亮剑不法行为,为公共利益代言,不负党和人民所赋予的伟大使命。

(作者系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作者简介:吕恩坤,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1]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 参见2018130日《检察日报》第1版。

[3] 参见王丽丽、王松苗“人民检察两度‘三起三落’”,载2009119日《检察日报》第3版。

[4] 参见谢鹏程、彭玉“检察理论:紧贴改革实践 把握时代机遇”,载201817日《检察日报》第3版。

[5]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

[6] 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载2018年《政法论坛》第一期。

[7] 参见李奋飞“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基点”,载2018年《政法论坛》第一期。

[8] 参见董坤“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载2016年《中国法学》第六期。

[9]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 参见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载2015年《中外法学》第4期。

[11] 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载2018年《政法论坛》第1期。

[12] 参见励志海“人大视角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载2012年《法治研究》第4期。

[13] 参见唐亮“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机关之归位”,载2018年《河北法学》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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