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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捕不诉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不足
更新时间:2022/7/6 15:52:53   作者:王通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447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态势,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时回应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笔者针对2018年以来通川区检察院不捕不诉案件情况深入开展调研,系统研判业务数据,总结相关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探索优化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助推社会治理、保障中心大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不捕、不诉总体情况

20181月至20219月,本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729人,依法不捕328人,不捕率19%。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9人,占0.52%;证据不足不捕193人,占11.2%;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05人,占6.1%;其他不捕21人,占1.2%。共受理审查起诉2602人,依法不起诉300人,不诉率12.7%。其中法定不诉2人,占0.08%;相对不起诉295人,占12.46%;证据不足不诉3人,占0.13%。经过系统分析,本院不捕不诉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捕、不诉率总体呈稳中有升趋势。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19月,不捕率分别为18.8%21.0%14.8%19.3%,不诉率分别为3.6%10.6%20.2%18.3%。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相对不诉在不捕不诉案件中占比逐年升高,以20211月至9月为例,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48.7%,相对不诉占比100%。审前羁押率2020年、20211-9月分别为52.6%61.3%。总体来看,不捕率虽有起伏,但稳中有升;不诉率增幅较大,并且逐步上升。

二是不捕、不诉案件罪名较为集中。不捕人数较多的罪名为诈骗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诉人数较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三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相对不诉案件中占比逐年递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相对不诉案件中涉罪人员认罪认罚的占比逐年升高,2019年、2020年、20211月至9月占比分别为46.5%96.7%100%

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是持续加强办案理念更新。引导办案干警首先从政治上看,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刑事司法政策,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不折不扣落实。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在办理群众身边的小案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民间纠纷引起的突发偶发性案件,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推动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立面,切实做到讲政治”“守民心

二是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要求办案人员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案件,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在逮捕阶段依法作出不捕决定,避免起诉阶段刑期倒挂。同时对多发的轻伤害、盗窃少量财物、未出现重大伤亡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积极促成双方刑事和解。2018年以来,因达成刑事和解不捕8人、不诉16人。建立不捕案件说理机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同步制发《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健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三同步原则,对涉案双方矛盾尚未完全化解但被害方诉求不合理的,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对可能存在的引起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等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全面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

三是明确不捕不诉重点案件类型。紧扣六稳”“六保,全力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经济犯罪案件,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2020年以来,共对涉民营企业不捕4人、不诉4人。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直诉机制,明确对醉驾、盗窃少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原则上不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进一步降低逮捕率。严格执行省检察院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依法对20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是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持续强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2018年以来,78名被羁押人员被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其中,依职权开展占比70.5%,依申请开展占比29.5%。认真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羁押必要性审查,今年以来围绕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数20人,提出建议率85%,审查起诉阶段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13人,努力防止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等问题。

五是探索不诉案件公开听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存有争议的案件,探索公开听取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意见,更加客观、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对1件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公开听证。

三、办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受司法办案惯性思维影响。从检察机关来看,部分办案人员对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在日常办案中运用新理念指导检察办案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还不够强烈,落实的积极性不够高。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有的办案人员仍然受司法办案构罪即捕惯性思维影响,加之不捕不诉的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涉及的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刑事和解、信访处置等增加了工作量,在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有的办案人员倾向于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从侦查机关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提请逮捕案件主观上对检察机关作出逮捕羁押决定抱有较大期待,以便于后续案件侦查。除此之外,受地方侦查力量、侦查水平限制,口供仍是证据之王,轻视逮捕羁押作为诉讼保障的基本功能,更加注重在震慑犯罪、维护稳定及确保追诉成功等方面的作用,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获取口供的路径依赖还没有彻底转变。

二是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虚化。一是没有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和量化评估机制,逮捕必要性的判断标准不够规范,在提请逮捕时有的侦查人员没有随案移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判断多为可能逃跑”“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简单机械套用,或者对社会危险性凭借主观判断,没有认定根据,较为随意。二是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注重收集犯罪事实证据,忽视是否具有再次犯罪、伪造证据、可能逃跑或犯罪前科、行政处罚等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和移送,大多数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缺乏社会危险性证据,导致办案人员在有限的期限内难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逐一核实,并作出规范判断。三是在审查逮捕环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社会危险性分析,或者在进行社会危险性分析时,主观性比较强,不当掺入、增加其他非法定的考量因素。比如,对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而在审查逮捕阶段翻供,为震慑犯罪,便以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为由认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予以批准逮捕。又如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偶然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将是否赔偿和解、当事人是否有固定职业作为逮捕羁押重要考量因素。

三是不捕不诉配套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效管制还存在难度,特别是通川作为达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流动人口多,居住地点不固定,执行机关警力不足,现代监控技术手段还未充分运用,难以进行有效监控。针对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犯罪嫌疑人的轻罪案件,存在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再次采取逮捕羁押措施程序复杂等系列问题,以及偶尔出现犯罪嫌疑人无法传唤到案等情形,为便于提审讯问和减少起诉阶段工作量,有的办案人员会更加倾向于作出逮捕决定。另一方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涉嫌危险驾驶、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与后续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分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容易出现犯罪治理真空区。比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有的将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有的并未随案移送,办案人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与后续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衔接还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四是容错和激励制度不健全。逮捕条件中的可能”“企图等社会危险性判断,有些是办案人员的主观预测,难免会出现偏失。扫黑除恶和队伍教育整顿将不捕不诉案件作为重点评查对象,有的办案人员心存顾虑,担心被挑出办案瑕疵,一捕了之”“一诉了之更为简单快捷,加之怕被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不敢、不愿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由此导致可捕可不捕的予以逮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起诉,可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倾向于不予变更。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发挥不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情况,还未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推动主动落实的正面导向还未完全形成。

五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不规范。对逮捕案件全覆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没有形成机制化、常态化,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捕诉部门承办检察官负责审查,难以避免自己批捕、自己审查的弊端。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在侦查、审判阶段只能提出建议,是否采纳决定权在侦查或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向侦查或审判机关提出变更强措施建议后,按照法律规定如不采纳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拒不采纳理由,但办案实践中,部分侦查或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既不采纳也不作书面回复,影响审查效果。比如,周某某等人诈骗案,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但侦查机关只是部分采纳建议,间接导致审前羁押率过高。

六是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司法机关对部分案件定性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在强制措施上意见不一致,对一些轻罪案件,侦查机关出于震慑犯罪、便于侦查等因素考虑,期待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把握、不捕不诉标准等认识也不一致,缺乏统一的类案标准;法院对检察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有前科或行政处罚记录、同案犯在逃等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作出逮捕决定的轻罪案件,不采纳缓刑量刑建议而判处拘役,造成逮捕后瑕疵案件。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运行不畅,部分司法行政机构对社会调查评估回复较慢,难以满足办案期限需要;或者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司法行政机构对是否适用缓刑存在不同意见。比如,社会调查评估机构在10天法定期限无法回复,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限内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社会调查评估机构回复不建议适用缓刑,只能重新与被告人签订具结书,影响司法公信力。又如,对不诉案件,外地社会调查评估机构因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或暂时失业,便以此为由不建议作不起诉决定。异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为避免传唤不到案、脱逃或非羁押强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需要宣告实刑的犯罪嫌疑人,会倾向于作出逮捕决定。

四、对策建议

一是持续加强对外沟通协作。主动向区委政法委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对部分常见犯罪,与侦查机关完善提请逮捕协商工作机制,明确非羁押诉讼案件适用标准、案件范围和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系统研判不捕不诉案件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与公安机关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努力增进理念共识。完善公检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协作机制,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推行打包起诉、集中审理。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统一调查评估客观标准,规范调查评估回复期限,对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不捕或建议适用缓刑。

二是持续规范逮捕条件审查。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明确逮捕条件证据要求,探索建立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和量化评估机制,防止忽视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及纠正单凭主观判断、办案经验认定。引导侦查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必须同步移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或者相关情况说明,随卷移送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毁灭证据、可能逃跑等社会危险性证据,以及经过四川省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加强对办案人员监督,要求严格按照逮捕条件,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防止简单机械予以认定。探索建立逮捕羁押决定说理机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羁押具体理由,特别是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依据。

三是持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完善配套管控机制,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提升脱逃成本和惩戒力度,增加接受观护教育、定期到执行机关报到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明确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从重量刑规定,对传唤后不到案、脱逃的依法决定逮捕,严格追究保证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探索建立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和情形,针对常见多发犯罪研究细化不起诉标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制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的,制发《检察意见书》,及时移送有关主管单位处理。认真开展最高检部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加强对三类重点案件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持续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推动对有争议案件公开听证审查,增强不捕不诉案件说服力,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四是持续营造良好落实环境。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推动政法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摒弃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旧有观念和惯性思维,构建协作新模式。引导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执法司法理念,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善意,缓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明确不捕不诉考评标准,把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审前羁押率以及不捕不诉办案的质量、效果、效率等关键指标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促使办案人员敢用、善用不捕不诉。完善司法办案容错机制,对办案人员尽到审慎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持续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不捕不诉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持续提升办案人员矛盾化解、群众接待、司法办案等方面能力水平,切实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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