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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首问责任制度
更新时间:2020/11/15 14:22:0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632

    第一条  对来电来访咨询政策、办理公务、联系事务、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包括正式在编干部、聘用制书记员。

    第二条  遵循“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原则,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热情耐心、细致解答,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拖拉推诿。

    第三条  对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接办或答复,并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告知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来电来访事项现场能办的,应当立即办理;应办但需待时日的,应予受理并说明原因;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政策规定和必备资料,并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对不属于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处,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办理(干部件除外)。

    第六条  对不属于政治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  对政策把握不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认真查阅政策依据,不得随意回复、胡乱回复;重大紧急事项,应逐级按程序向部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决定。

    第八条  通过电话方式办理公务、联系实务或咨询业务的,接话人作为首问责任人应参照上文规定热情受理,重要事宜应作好电话记录或值班报告,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或呈交部领导审签。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因公务繁忙,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请本部门其他同志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当履行并承担与首问责任人的同等责任。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每例计1次工作失误登记;主观上推诿或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内部通报。
【编辑:sjc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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