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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0/10/29 10:37:12   作者:李跃进  邓燕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541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在实务操作中,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诸多难题本文2019达州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罪案件为样本,客观分析适用现状,通过对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深刻剖析,探索推进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的有效对策。

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

2019112月,达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重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12人,其中诈骗罪33人、故意杀人罪22人、贩卖毒品罪13人、运输毒品罪11人、受贿罪11人、故意伤害罪11人、伪造货币罪11人。适用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1012人,确定刑期量刑建议35人,幅度刑期量刑建议77人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77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100%,上诉1人,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

二、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提高诉讼效率与现实操作存在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为切入点,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但在实际办案中,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罪案件,检察官仍按照一般重罪案件办理流程进行,未敢突破现有的办案流程进行繁简分流。此外,在重罪案件中,特别是罪行严重的案件,检察官在建议量刑方面需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进行反复沟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难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二)精准量刑建议与刑事诉讼规律背离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要依据收集在案的量刑证据。重罪案件刑种较复杂,案件量刑因素也较为复杂,量刑证据形成时间跨度长,可能在犯罪前,也可能在犯罪中或者犯罪后。重罪案件中,往往累犯、再犯、犯罪次数多、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严重等从重量刑情节与自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等从轻情节交叉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同时作用。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建议可能由于量刑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生变化而导致其不精准。同时,如何让从宽制度在附加刑上体现也是难点。重罪案件往往刑罚较重,大多涉及到跨刑档的处罚,如果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从宽的幅度是否可以跨刑档。如果不能够跨刑档,那建议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死刑缓期年执行,亦或是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怎样在重罪案件的刑罚处罚上体现从宽仍值得探讨。

(三)被害人是否谅解下的从宽压力。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实行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同时被害人是否谅解又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在重罪案件中,随着罪行严重程度的递增,被害人的不谅解几率也会递增,假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同时没有达到被害人谅解,如何把握从宽处理是一难点。

(四)认罪不认罚对适用认罪认罚的阻碍重罪案件往往所判处的刑期都较高,部分犯罪嫌疑人只承认犯罪事实,对于刑期有所顾虑,认为反正都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还不如等待法院的判决,一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嫌疑人在庭审时一般就没有辩解的空间了,还希望在庭审时通过辩解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来减少刑期。因此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不认罚,承办人员与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程序适用商谈时,部分嫌疑人均表示不愿意适用。

三、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适用程序。积极探索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构建区别于不认罪案件的重罪案件审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使司法机关将更多资源集中于审理其他较复杂疑难重罪案件上,真正实现不认罪重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庭审时简化相关举证质证,节约庭审时间。对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简化举证质证,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可概括宣读证据的证明要点,经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异议的,可以摘要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简化示证质证环节。

(二)准确把握重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重罪案件一般量刑因素复杂,多种从轻情节交叉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同时作用,因此,承办检察官要善于运用大数据,对近年来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嫌疑人在什么阶段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程度综合考虑,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以有理有据地准确提出相应量刑建议。特别是明确从宽底线方面,基于重罪案件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把握底线,以不至于逾越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从宽原则原则上不应造成刑档的降低,即由实质重罪变为宣告轻罪。

(三)确保律师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实践中,值班律师采用轮班制,很少会主动要求会见、阅卷,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多限于见证签署具结书,在办案周期较短的情况下,其对案情的了解也限于与检察官的沟通。值班律师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一般不会全程参与诉讼活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情况很少提出异议,更多是作为见证者,难以充分发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者作用,参与度不够必然导致法律帮助精准度不足。因此,建议同一认罪认罚案件由同一律师全程办理,且在重罪案件中,要确保律师充分阅卷,亲自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深度、全程参与到控辩双方的协商过程中,保障被告人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

(四)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即便当下各地广泛的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犯罪嫌疑人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了解甚少,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尽管犯罪嫌疑人能在看守所内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但其对国家政策并不能通过其了解、掌握,组织检察人员到看守所展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样本,以现场讲解的形式在看守所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通过解答在押人员的疑惑,切实提高释法说理的精准性,让其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争取从宽处理。

(作者李跃进系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邓燕系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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