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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交”超过核定人数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0/2/26 16:44:52   作者:刘娇  谢双念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82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系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

2019130日(农历腊月二十五)上午,嫌疑人邹某某驾驶该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川S*****号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外观似公交车),由A镇往该镇某村行驶,出发时车上包括邹某某及票员赵某某共23人,行驶至A镇中心校上了10余名乘客,之后又在社区办公室路段上了10余名,随后当车行驶了约300米时,就被检查的交警查获,经交警现场清点人数有57人,该车准载30人。

二、争议焦点

宣汉县公安局经侦查,以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理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超载行为应进行行政处罚。本案车辆行驶证载明性质为农村公交客运,因此属于公交车,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通知》,公交车额定人数=固定座位+有效站立面积×8(每平方米核定人数),即每平方米只要不超过8人即不为超载,而事实上公交车搭载乘客再多,1平方米也很难挤下8人,因此再拥挤的公交车都算不上超载,因此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超载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依法起诉。理由是虽然该大型普通客车外观似公交,但是其运营模式类似短途客车,应当按照公路客运的规定处理,而非公交客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结合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因此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行驶于路况复杂的农村道路,且时值春节期间,人流量大,加大了安全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不起诉。此种观点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相同,但在处理上,行为人系在过年期间为了方便人们置办年货才超员驾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做微罪不诉,做到情与法的统一。

三、处理结果及理由

本案经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经激烈争论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决定。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公交面纱下的公路客运

虽然从外观上看,该车右侧有两个车门,座椅22个,设有站立区和拉环,系公交车的配置,且其车辆行驶证上载明农村公交客运性质,但是其运营模式却和公路客运相同。其一,从管理者看,公交车一般由公交公司管理,本案车辆却由县客运总公司管,而该县客运总公司管理的都是长途大巴、短途客运车辆;其二,从外观上看,公交车一般会在前挡风玻璃处标明是几路公交车以及始末站,而本案车辆类似公路客运车辆,只标明“A——某村;其三,从路线及站点看,公交车一般路线里程较短,并设有专门的公交站上下乘客,本案车辆始末站相距约十五公里,且不能在公交站停车,只要乘客有需要,可随时停车上下乘客;其四,从法定概念看,目前我国立法仅规定了城市公交车,并无农村公交的概念,该车行驶于农村,在行驶路线上不符合公交车的特征。基于以上四种原因,认定其不属于公交车,而是公路客运车辆。

(二)法律规制上的超载行为

第一种观点将建设部《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通知》,公交车额定人数=固定座位+有效站立面积×8(每平方米核定人数)的规定反推,认为只要每平方米不超8人就不可能超载,而该条的规定是对公交车额定人数来源的解释,还必须要依据有效站立面积,所以反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且本案车辆不认定为公交客运车辆就不适用该条之规定。同时,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该规定系有权国家机关为确保安全,对运营车辆所做的规定,与建设部所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驾驶大型客车载客57人,超过额定乘员27人,据此可以认定邹某某驾驶车辆严重超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司法的教育功能看于情有理

随着村村通政策施行,改变了晴天一身灰,雨天满身泥,晴通雨不通,路通车不通的状况,出行的目的由单一的购置家用发展为求学、就医、务工、探亲访友等多元性目的,出行需求由能达转变为速达便达,农民出行的机动化需求被进一步激发,由步行、搭便车转变为乘坐私人运营的小轿车、摩托车等多种方式,出行成本高,且在无形中增加了安全隐患。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在全国道路中的占比呈上升趋势,原因在于,一是农村山路崎岖、弯道多、坡度大,容易造成视野盲区以及反应迟延;二是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薄弱,存在无证无牌驾驶、酒后驾驶、载货车辆载人、超员驾驶、病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农村道路监管力度薄弱,道路养化问题被忽视、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农村公交、农村客运在此种形式下应运而生,便利农村出行、降低出行成本、且有专门的管理者管理规制,驾驶员综合素质相对较高,成为城乡联通的重要方式。邹某某驾驶车辆超员,车上载的有置办年货的农民、务工返乡的工人、放假回家的学生、探病的病人亲属,有年味也有人情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教育引导,因此本案宽大处理有利于彰显司法温情与人文精神。

(四)司法的保障功能看罚当其罪

其一,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的刑法的立法目的,依法应当对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行为予以打击和制止,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明知自己所驾车辆核载30人,仍在人员已满的情况下搭载乘客,致使车辆严重超员,危及营运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其二,保障法律执行过程的公平正义,任何人都平等适用法律,都应当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邹某某驾驶外观与公交车相似而运营模式与公路客运车辆相似的车辆严重超载,若仅从表象看形式新颖无法认定,不予处理,则是对该犯罪行为的放纵,也是对其他同类型犯罪行为人的不公,应该透过表象看本质,依法处罚,在每一个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其三,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邹某某超员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嫌疑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时享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权利。

四、案件反思

农村运营车辆超载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暴露出了诸多方面的问题,解决此一大痼疾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第一,在立法方面,农村公交客运做为一种少见的形式,立法上仍存在很多空白。人大代表王莉建议加强农村公共交通建设,规划农村公交线路,尽量做到村村通公交,政协委员余晨芳建议建设村村通公交车,由此可见,加强农村公交的立法及其建设是现实所需,应当从车辆外观、站点、管理者等方面完善、细化,让农村公交客运法定化、类型化,与一般公路客运车辆予以区别。

第二,在管理者方面,营运车辆所属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如通过播放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案例让驾驶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心存敬畏;建立学习与考评制度,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及测试,让驾驶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组织驾驶人员与医务工作者联合进行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养驾驶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能力,最大程度保障驾驶安全及人员安全。

第三,在硬件设施方面,交管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设个别路线车辆数量,车次多了也就能有效避免因人们出行不便而超载的行为;将车辆划分为大中小三种型号,根据路线所经道路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车型;在车辆内部装置语音播放器,适时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握紧扶手,注意安全。

第四,在监管力度方面,交通执法部门在城乡路段增派警力或者设置执勤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对驾驶员及乘客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以此对驾驶员形成威慑,让乘客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超载行为的发生。

 

作者:刘娇系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谢双念系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编辑:sjcy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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