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 检察要闻 >> 正文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0/2/10 12:43:2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569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告: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有关疫情、警情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追究刑事责任。

四、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用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

九、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扑杀围猎转运贩卖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上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司法局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31日

【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Copyright (c) Since 2011 by www.scdz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818—2125402 传真[FAX]:0818-2182083 主办单位: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白塔路299号 邮政编码:635002 蜀ICP备1200908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