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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制定《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实施办法》推动全市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
更新时间:2018/6/14 9:52:1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322

近日,为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进一步整合办案资源,切实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能力,市检察院制定下发《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并规范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指挥,坚持市检察院领导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的原则。二是严格依法,严格遵守有关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制度原则。三是各司其职,市检察院支持基层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基层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办案工作原则。四是强化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检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原则。

二、明确规定了内部协作配合方式。一是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承担公益诉讼工作职责部门统一管理。二是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承担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部门。三是承担公益诉讼工作职责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向其他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了解相关案情,查阅和复制案件相关证据和材料等。

三、明确规定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以及基层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办法。一是基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经市检察院层报省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基层检察院每周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市检察院可以对基层检察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督办。三是市检察院可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四是细化了基层检察院需跨市级行政区域及跨县级行政区域调查收集证据时的报请流程。五是规定基层检察院就办案中遇到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需报请市检察院提出指导意见。

四、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一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二是市检察院经省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检察院办理。三是市检察院直接或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办理和基层检察院报请市检察院直接办理或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情形。

五、明确规定了二审出庭问题及对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进行监督相关情形。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市检察院可以派员与提起公益诉讼的基层检察院共同出庭。对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市检察院按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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