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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四位专家学者带你深度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
更新时间:2022/7/4 17:02:44   作者:第一检察部   来源: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51496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回应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扫黑除恶的立法期待。有学者认为,该法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对于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落地,其效在长。该法的出台落地,将在何种程度上对正在常态化开展的扫黑除恶斗争产生影响?而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心的“证人保护”“打伞破网”“除恶务尽”等问题,该法又做出了何种规定?


为此,四川法治报记者独家专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芳芳,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会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志,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自强四名专家学者,聚焦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确保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一场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的斗争就此拉开帷幕。2021年5月,《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印发,成为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的有力宣言。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统一的立法形式,明确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制流程、再社会化举措等,统一司法尺度,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李芳芳认为,该法立法初衷在于通过立法形式巩固我国扫黑除恶的实践经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机制,强化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其重要意义正在于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探索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伟大实践,标志着我国扫黑除恶进入了常态化、全面法治化的历史新阶段。


在韩旭看来,《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力呼应了这一重大历史转型。该法是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基础上制定而成,强化了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监督意识,旨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杂志刊载的《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情况和主要内容》一文,从总体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具备一定规模,但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因此,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有利于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什么又是恶势力组织?这一系列问题,在《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施行后得到了明确。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按照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上述问题的厘清和明确,既有夯基固本的基础作用,也是规范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实践需要。一方面,有利于依法认定恶势力组织,及时予以打击惩治,防止其做大做强,成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实践中出现“拔高凑数”认定,将一般的犯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情况,严肃严格执法。

 



“从严打击”与“防治结合”并举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是首要立法目的。同时,该法亦贯彻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方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在袁志看来,上述规定鲜明地体现了对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态度。该法对涉黑恶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后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依法从严监管的羁押措施,使得重要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的羁押审查权限上移至省级机关,有效地防止监管此类罪犯时出现职权滥用。“依法从严”的打击导向鲜明,对此类犯罪凸显了有力威慑。


李芳芳注意到,《反有组织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预防和治理并重的理念,突出制度的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防治有组织犯罪。在预防再犯罪方面,该法第二十条明确,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可以说其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的综合性法律,“从严打击”与“防治结合”并举,对有组织犯罪的处置流程作出了相对系统和完备的规定。



“深挖彻查”与“权益保障”并重



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专项斗争评价体系的重要导向。根据媒体报道,从中央扫黑除恶三轮督导调查结果看,各地群众满意度均在98%以上,扫黑除恶已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最深得人心的大事之一。


针对群众反应最强烈、深恶痛绝的“保护伞”问题,韩旭告诉记者,《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打伞破网”,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其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做出处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出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禁止的行为作出规定,设定底线禁区。

 


在袁志看来,对上述问题的明确规定,一方面规范了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极大限度地避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对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界限更加明确,同时也提出了“依法从重”的鲜明导向,对黑恶犯罪势力“保护伞”形成了有力威慑。


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亦是其重要的题中之义。该法不仅对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专门的保障性规定,也明确规定加强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人的司法保护。


“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扫黑除恶斗争中,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陈自强指出,该法从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伤亡赔偿等方面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扫黑除恶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旨在为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打早打小”与基层“拍蝇”并行



2021年5月,《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印发,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中做出了“专项斗争集中打击已将坐大成势的黑恶势力基本铲除肃清”的结论,指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不断夯实基层组织,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在推进“打早打小”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黑恶势力犯罪露头就打的高压立场。该法第六十九条明确,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拘留等治安处罚等,就是尽早介入、打早打小的具体体现。


源头治理必须结合基层“拍蝇”。李芳芳告诉记者,《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袁志补充道,该法还通过明确有关部门行业监管的职责,以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另外,袁志表示,“打财断血”作为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打击手段的重要意义,《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规定财产调查制度,要求办案机关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予以追缴和没收,全面摧毁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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