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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渠县两地检察院依法监督4名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更新时间:2014/4/3 16:53:5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06

     近日,达川、渠县两地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4名缓刑罪犯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遂依法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原审人民法院对4名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达川区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于2013年9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判决生效后,王某无视相关规定,一直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渠县社区矫正人员刘某、谯某、刘某某3人分别因强奸、盗窃、抢劫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间,3人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始终处于脱管状态。
    目前,王某已被收监执行原判刑法有期徒刑两年;针对刘某、谯某、刘某某的脱管行为,渠县司法行政机关已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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