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 队伍建设 >> 思想政治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32         更新时间:2014/2/13 11:45:58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