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利用担任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黎某利用担任达州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达州市塔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资产评估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钟某某,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某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雷某某、达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1.2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清晰高效地展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犯罪金额、量刑情节、是否构成索贿、是否构成自首等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公诉人结合本案开展了法治教育,以案为鉴、以案思廉,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远离职务犯罪。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