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受理规范
一、案件受理
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
(一)侦查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报请本院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不服本院、基层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报请本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二)侦查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不服本院、基层院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案件;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二审、再审案件及特别程序案件;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上报审批和报请指定管辖案件;
(五)本院向基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办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及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的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
(六)同级侦查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七)本院报请省院决定逮捕、提请省院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八)本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院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十)本院向省院书面提出的请示案件、上报审批案件以及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
(十一)省院指定管辖、交办、提办案件;
(十二)需要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受案审查
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接收案卷材料及法律文书,并应当查明: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电子卷宗、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明确、畅通的联系方式。
三、案件流转
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确定办案人员等工作,然后将案卷材料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移交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