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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办案质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965         更新时间:2017/6/30 16:00:30
    近期,市检察院根据司法责任制推进相关要求,研究出台《达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在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发挥资深检察官专业优势,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实务咨询,确保放权到位、质效提升。该《制度》共14条,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上会范围。承办检察官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不捕不诉;法律适用分歧大、职务犯罪重大、可能依法判处死刑;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等八类案件为联席会议讨论范围。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核阅职责过程中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讨论。提请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应当上会讨论。
    二是明确召集方式。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承办检察官申请启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必须该部门全体检察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决定召开后,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召集、主持,并及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必要时,可邀请跨部门检察官参加。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是明确讨论程序。会前,参照检委会议事规则,承办检察官要将基本案情、相关证据及法律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参会检察官分送;会中,承办检察官汇报案情、接受提问,参会检察官依序发表意见后,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建议意见。
    四是明确主体责任。与会检察官以认真负责的原则,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或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供承办检察官决策参考。承办检察官决定是否采纳意见,并自行承担司法责任。
五是明确意见留痕。安排专人全面记录参会人员发言情况,参会检察官签字确认后随案装入副卷归档,并将复印件交予部门保存。研究情况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反映,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还应将会议记录一并报送检委会办事机构。
    目前,各业务条线召开联席会议共20余次,讨论案件25余件,为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判断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益参考,确保办案质效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