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减刑、假释新规定对刑罚执行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和新考验,近日,市检察院邀请市法院、川东监狱、达州监狱召开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联席会议。会议由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蹇明海主持,市法院、川东监狱、达州监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分析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简称“16司法解释”),一致认为“16司法解释”统一了执法标准和办案理念,各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接工作,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增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会后,参会单位会签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一是依法迅速启动提请减刑、假释相关工作,提请工作每2个月提请一次;二是按照新规定已对“十七类”从严罪犯严格控制减刑幅度,一般不再提高从严幅度,但个别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高的罪犯除外;三是逐步取消采用乡级以上政府证明罪犯履行财产刑确有困难的辅助性证明,而是由一审法院出具相关证明,监狱、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有关财产刑履行能力的材料应移送审判机关;四是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工作,提请单位应对“十七类”罪犯提请时归类、标注,对于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超出一般规定的,监狱应在提请前通报驻狱检察室;五是办理假释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减刑从严,倡导假释”原则,对于符合“16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掌握适用假释,但应控制“十七类从严罪犯”假释的比例;六是加强和规范罪犯的检举和申诉工作,应畅通服刑罪犯的诉求救济渠道,加强罪犯及其亲属控告、举报、和申诉处理工作,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罪犯检举、投诉处理机制。
会议分析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简称“16司法解释”),一致认为“16司法解释”统一了执法标准和办案理念,各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接工作,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增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会后,参会单位会签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一是依法迅速启动提请减刑、假释相关工作,提请工作每2个月提请一次;二是按照新规定已对“十七类”从严罪犯严格控制减刑幅度,一般不再提高从严幅度,但个别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高的罪犯除外;三是逐步取消采用乡级以上政府证明罪犯履行财产刑确有困难的辅助性证明,而是由一审法院出具相关证明,监狱、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有关财产刑履行能力的材料应移送审判机关;四是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工作,提请单位应对“十七类”罪犯提请时归类、标注,对于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超出一般规定的,监狱应在提请前通报驻狱检察室;五是办理假释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减刑从严,倡导假释”原则,对于符合“16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掌握适用假释,但应控制“十七类从严罪犯”假释的比例;六是加强和规范罪犯的检举和申诉工作,应畅通服刑罪犯的诉求救济渠道,加强罪犯及其亲属控告、举报、和申诉处理工作,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罪犯检举、投诉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