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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立体救助  撑起青春“保护伞”
——达州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更新时间:2017/1/17 10:25:4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695

    2014年以来,达州市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精神,严格按照《四川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年来共向50名未成年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8.5万元,分别占国家司法救助总人数和总金额32.6%和42.6%,切实为未成年救助对象撑起了青春“保护伞”。
    一、加强领导,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保障机制。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院均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控告申诉、侦监、公诉、未检、民行、案管、计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控告申诉检察处,控申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了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形成了有检察长管、有部门抓、有具体人办、有具体方案实施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格局。二是完善救助机制,全市两级院控申部门结合本院工作实际,针对控申部门与办案部门沟通联系时有脱节,易导致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主动审查机制。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的刑事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近亲属,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控申部门启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2014年以来全市救助的50名未成年人,有16人是由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后移交控申部门主动开展救助的。三是加大资金保障,为切实提高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各院积极与当地政法委、财政等多部门协商,争取司法救助申请自主审批和救助资金预拨到检察机关账户,保障救助金及时发放。截止目前,全市已有5个院实现了对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自主审批,3个院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预拨到单位账户,有效提升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二、多措并举,提升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力度广度。
    全市两级检察院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畅通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多种方式,从多渠道、多角度关爱未成年人,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一)多维宣传和快速办理相结合。两级院通过达州电视台“检察档案”栏目和检察机关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结合“检察开放日”、“宪法宣传日”,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和明释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让群众知晓其意义和目的,从而确保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同时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未成年人被害案件,加大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衔接,采取提前审查等形式,做好司法救助准备,在进入检察环节后,快速开展相应救助并及时将救助款送达被害人手中。如大竹县院在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黄家乡养母虐待女童一案时,主动作为,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实地深入走访调查被害女童邓某某的相关情况,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十日内,即向其发放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并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将邓某某临时安置在“爱心妈妈”家中,由政府为其解决医疗、生活、学习等费用,免除了邓某某的后顾之忧,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物质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部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会有心理阴影,可能产生自暴自弃或仇视社会心理的情况,两级院在对未成年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进行物质救助的同时,大胆适用心理咨询介入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学习与成长的情况,及时启动心理咨询介入程序,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舒缓其不满甚至愤怒心理,帮助他们抚平心灵创伤,勇敢面对未来的新生活。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对被救助的38名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占被救助未成年人的76%。如通川区院在办理李某某司法救助一案中,被害人李某某不仅被他人窃取2万元存款,还因被引诱卖淫导致身体出现急性病变,致使视力下降,双腿无法站立。通川区院不仅及时为其拨付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用于治疗疾病,还主动与法院联系,将李某某被盗的2万元存款追回。同时该院控申科与未检科干警多次邀请心理咨询师前往被害人家中对其进行心理辅导,鼓励其重拾生活信心,并积极联系区残联、社区,为被害人办了残疾证和最低社会保障金。经过多方努力,李某某的病情暂时得到了控制,心理阴影也逐渐消除,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三)国家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应急性和有限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害,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与寻求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对外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民政、教育、医疗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民政救济、社会帮扶、精准扶贫等多样化救助模式,多途径、多方式开展救助工作。201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为被救助的未成年人协商解决低保金8人,协调医疗费用3人,减免学杂费10人、申请廉租房2人,协调解决户口问题1人,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解决就业和技能培训3人,真正实现了“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如达州市院办理的覃某某司法救助案、达川区院办理的聂某某等2人司法救助案,不仅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各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还为其争取到了以下救助方式:一是所在乡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将其纳入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对象,二是联系其所就读学校免除其学杂费和在校的生活费。切实有效地解决了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困难,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跟踪回访,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落到实处。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救助案件后,突破就案办案的方式,主动建立了跟踪回访机制,由控申、未检部门联合不定期对被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上门探望和慰问,通过与交心谈心的方式,了解其思想状态和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关怀落到实处。如省院申诉处、市院控申处和万源市院控申科联合办理的龙某某及其外孙司法救助一案,在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对龙某某及其外孙给予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70000元。市院控申处在对其家庭进行回访时,了解到龙某某的外孙已满6岁,但由于出生时没有医院开据的医学证明,当地派出所一直不为其上户,龙某某多次找到当地政府和派出所,都没有得到解决,眼看小孩即将上学,却因无户口无法在当地入学,龙某某十分着急。市院控申处和万源市控申科急当事人所急,先后三次前往当地派出所以及公安局户政科等相关部门商量协调,及时为龙某某的外孙解决了上户难的问题,同时积极与花楼乡政府协商,为龙某某及其外孙解决了农村低保,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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