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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4/10/29 10:48:10   作者:宣传处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147

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达州市检察官文联,英文全称是Dazhou Procurators Feder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缩写为“DPF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是在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具有文化艺术才能的检察人员参加的联合性团体,是四川省检察官文联、达州市文联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效整合达州检察系统文学艺术力量,促进检察官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进步,为达州的稳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达州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在达州市西外新区白塔路299号(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内)。

第二章 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各团体会员,履行协调、联络、服务、管理的职责。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密切联系,共促繁荣,并承担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二) 发动和组织全市检察官文学艺术爱好者,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学理论研究,促进全市检察机关多出文学艺术作品,多出文学艺术人才。

(三) 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文学艺术活动,丰富检察机关文学艺术生活,活跃检察机关工作氛围。

(四) 广泛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市文联、省检察官文联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加强与本市其他单位文联的联系,积极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达州检察机关文学艺术水平,增进检察人员的文学艺术修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具有一定文学艺术成就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以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达州检察官文联的相应协会;已经加入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县级以上文学艺术团体的检察人员,可成为市检察官文联相应协会的当然会员;获得省级以上或检察系统内相关奖项的检察人员,或出版过文艺类专著的检察人员,经审核可登记成为全市检察官文联个人会员;在文学艺术领域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关心检察官文学事业、为检察官文学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达州检察官文联。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名誉主席、顾问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均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不限。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市检察院财政拨款;
  ()会费,每个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

()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819日达州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达州市检察官文联。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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