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检察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当前检察人员对该项工作一定范围内存在职能认知不到位、规则把握不充分以及检察人员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效应。对此,应着力探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以期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
一、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发展概况
监察体制改革前后,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在任务来源、法律规则、内部管理、诉讼机制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监察体制改革前,职务犯罪检察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检察案件主要来源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在规则适用层面,监察体制改革后,除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职务犯罪检察还需同时执行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监察法规。在内部管理与诉讼机制上,出现了由“侦查与审查‘一支笔’审批”到“调查与审查由不同机关实施”、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捕诉分离”到“捕诉一体”的转变。
总的来说,新时期职务犯罪检察的特征已相对定型且成效突出。一是新的规则基本成型。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反腐败原则指引下,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及配套法规为规范基础,中央、各省市陆续制定下发系列工作衔接办法与实施细则,构建反腐败规则闭环,为新时期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规范性指引。二是共担反腐败时代重任。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不断深化协作配合,秉持既配合又制约的理念,利用适时介入、补充调查、问题咨询、论证会商等工作机制,依法起诉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作出积极贡献。三是专门力量相对稳定。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持续推进,案件办理专门机构或专业团队、骨干人员总体上已相对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检察厅,各省、市、县级检察机关分别设立单独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或办案团队,培养了一批优秀的职务犯罪检察人才,职务犯罪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成果已经显现。
二、当前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认知不到位。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检察工作是反腐败流程的“二传手”,监察机关怎么移送,检察机关就怎么起诉,导致办案力量分配、资源投入等保障不够;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职务犯罪疑难复杂问题少,已有经验足以轻松应对,导致法律解释适用浅表化;有的办案人员对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把握不全面,认为检察工作就是单纯办案,完成强制措施适用和审查起诉工作就可以了,不重视结合办案情况推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
第二,“规则盲区”“知识盲区”问题突出。不少一线办案人员对新时期中央反腐败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安排、相关监察法律法规和监察司法衔接规定掌握不足,对腐败犯罪治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模式,以及该模式下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理解不到位,导致适时介入、漏罪漏犯处理、涉案财物处置、会商研判等重要工作推进受阻。
第三,工作要求和标准“上热下冷”。上级要求与基层实践“温差”现象突出,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指导意见以及长期以来积累的中管省管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层层传导不够,抓落实的责任压力不够。
第四,机构人员专业化程度层层递减。受腐败犯罪调查工作影响,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逐级减少,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该类案件数量常年维持在个位数。在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方面,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程度越往下越弱,缺乏具有专业背景及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检察配合制约、重大问题聚焦、审查意见论证、系统处置等能力有待提升。
三、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径探讨
面对新时期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职务犯罪检察需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不断突破认知局限、能力短板与机制梗阻,通过职能定位再厘清、履职规律再把握、专业素能再锻造、系统治理再深化,实现从“程序传导”向“腐败治理枢纽”的转型升级,推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一,高站位履行职责使命。推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从宏观视角提高站位,更好地把握全局、谋划长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立足上述“四个定位”和新时期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高站位界定职务犯罪检察在国家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检察机关职能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职务犯罪检察兼具刑事检察属性与腐败治理政治使命的双重定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专业力量在专业支撑、人权保障、效果把控、推动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新型隐性职务犯罪,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在朴素法感情的引领下精准界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确保不枉不纵;对于自首、立功、既未遂、主从犯、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要善于深刻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和立法本意,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引领下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效应,避免机械解释适用;对于案件整体效果的把控,要切实履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职能,确保案件办理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二,多视角把握职能要求。推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多视角把握职务犯罪检察的职责要求。作为刑事检察职能部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执行好刑事检察的政策、理念和规范,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主要工作,既要高质效办好案件,又要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作为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反腐败斗争的精神和要求,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反腐败治理体系中贡献检察智慧、彰显检察担当;作为检察机关传统业务部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一方面要保持职业自信,用好曾经积累的资源方法,另一方面又要与时俱进,深入思考新时期内外部条件的巨大变化,在更新观念、拓宽知识、深化研究、提升能力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作为特殊刑事检察部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系统梳理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的差异,抓住案件重大敏感、对手对抗能力强、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做好力量配备、风险预判等工作,实现个性与共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系统推进专业化管理指导。作为刑事检察独立的专业条线,职务犯罪检察部门需要围绕高价值、辨识度、可操作要求,强化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和指导。一是抓主要矛盾统筹谋划重点工作,构建腐败犯罪检察工作“有效介入—精准审查—有力指控—有为治理”全链条任务模型。二是抓标准化推进规范化建设。结合具体职责,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工作规则,从制度上实现规范化引领。三是强化条线综合指导。以重点业务态势分析把握全局,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聚焦整治薄弱环节;设立重点类型个案把关机制,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指引明确、重点突出的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推动高质量标准和要求落地,确保上下级认识一致、标准统一。
第四,多维度提升履职素能,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务犯罪检察队伍。一是加强对新精神新规则的学习思考,从知识储备上确保能够跟得上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对职务犯罪检察干警尤其是新入职的干警开展有关反腐败精神要求、监察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培训。二是强化配合制约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改变“重配合轻制约、强配合弱制约、只配合不制约”的倾向,做优咨询论证、适时介入、沟通会商等衔接机制,不断凝聚反腐败斗争合力。三是切实提升办案能力。腐败犯罪治理既要坚持“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又要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要以政策素养提升为引领,培养检察干警有“想清楚”的思维能力、“说清楚”的表达能力、“干得成”的行动能力。
注:作者赖权宏,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