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近年来,我国轻微刑事犯罪数量总体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轻罪惩治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仅依靠检察机关内部上下联动难以有效应对,亟需探索一条横向联动路径,切实提升轻罪案件的综合办理质效。在此背景下,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机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本文在探讨建立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机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构建路径。
一、当前轻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基层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一方面,轻罪案件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按照传统模式办案,轻罪案件的办案流程与普通案件并未有太大区别,该有的文书、步骤同样一个都不能少,若不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专门的优化思路,将会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导致案件积压;另一方面,各政法机关之间没有形成更为简化的轻罪案件办案模式,各部门间的案件流转会占用大量的办案时间,这仅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调整不能做出有效应对。
二是轻罪案件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地区对相同案件的执法司法尺度存在差异。如对于某些轻罪案件,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以及捕诉标准的判断上缺乏明确规定,客观上容易导致不同部门在案件的出罪、入罪以及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同时,不同部门间存在沟通不畅等问题,给轻罪案件办理带来了难题。
三是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不够完善。轻罪惩治的最终目的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通过综合施策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犯罪数量。在过去的办案实践中,各部门多是“单打独斗”,未从整体出发考虑社会治理效果,存在各环节衔接不畅的问题。此外,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缺乏全面性和协调性,难以形成有效的犯罪防控体系。
四是缺乏对轻罪案件背后社会问题的研判。一方面,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运作,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工作模式和流程,在轻罪案件办理中更关注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犯罪人的惩罚,未对轻罪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进行探究;另一方面,囿于科技发展水平,过去获取用于案件分析的基础数据较为困难,对社会治理问题的分析不够全面、准确,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二、构建“一站式”办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构建“一站式”办理机制的必要性。在设计构想中,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同参与,融合履职,一体推进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矛盾化解、社会治理等工作。“一站式”办理机制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办案效率等优点。
一是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一方面,公检法司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轻罪案件办理工作,在“人”的要素上实现集中;另一方面,可以连接各政法单位的业务系统,打破案件不同阶段的交流屏障,在“信息”要素上实现集中。这种办案力量和资源的整合可以在案件流转、沟通会商研判等方面真正实现“零距离”,切实减少过去因程序固定造成的资源浪费。
二是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与传统的办案模式相比,“一站式”办理机制可以实现一体化办案,办案力量更为集中。在这一基础上,“一站式”办案团队可以采取诉前审查分流的方式,提前对案件进行筛查,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采用批量移送、集中审查起诉、集中审理的方式进行办理,同时也有利于简化文书制作、优化办案程序,从而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三是有利于统一区域内轻罪案件执法司法尺度。构建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机制后,各部门能够增加交流的频次,可以更为便捷地组织轻罪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公检法司的轻罪办案团队在形成一体化办案流程后,能够深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有利于及时对所办理的有争议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推动制定本地区的捕诉办案指引,统一各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尺度把握。
四是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过“一站式”办理机制搭建矛盾纠纷处置平台,整合司法资源,引入人民调解、值班律师等,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论案件在哪一阶段均有专门的调解人员来化解纠纷,这种全流程调解的模式有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是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推进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时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托轻罪案件办案数据进行研判,对社会治理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精准预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二)构建“一站式”办理机制的可行性。“一站式”办理机制的运行模式已有迹可循,部分地区已进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首先,具备类似优点的政务服务中心已在全国推广。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将各职能部门的事务进行集中办理,从早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建立试点到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驻的职能部门不断扩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这一做法逐渐被群众认可,充分证明“一站式”办理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优势,有利于提升办事效率。
其次,个别地区提供了实践经验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公检法司四部门建立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采用“一站式”诉讼模式,使即墨区检察院的案件平均审结时间由原来的71天降低为26天;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构建智能化“一站式”轻罪案件办理机制,由公检法司专人负责,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一站式”介入、受案、起诉、审判。这些基层政法机关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构建“一站式”办理机制提供了样本。
再次,科技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犯罪预防和打击中的应用日益广泛,这些新兴技术可以用于数据分析和模式识别,使办案人员能够更准确地研判犯罪动态和趋势,为构建“一站式”办理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一站式”办理机制的构建路径
构建“一站式”办理机制需要整合司法资源,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依托,联合成立融合轻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矛盾化解、综合治理等职能的专业团队,并制定配套机制,确保案件信息互通,实现轻罪案件一体化办理,从而打造出一个集办案、监督、社会治理于一体的横向联动平台。
(一)职能定位
1.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作为检警协作的重要平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接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打通检警双方案件数据信息,可以发挥轻罪案件前端治理的重要作用,确保轻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合法。建议将检察机关派驻的轻罪办案团队直接配置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探索建立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前阅卷机制,便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明确证明标准,减少因收集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此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同时检警双方可以借此对某些不常见的轻微犯罪的入罪问题及时进行商定。
2.提高轻罪案件审判效率。在“一站式”办理机制构建中,设置轻罪案件审判庭是实现轻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一体化办理的关键环节。轻罪案件审判庭在推动速裁程序的应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并非所有轻罪案件都能适用速裁程序,但案件一旦符合速裁程序的条件,轻罪审判庭便可以简化庭审要素,缩短审理期限,从而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为实现这一目标,轻罪审判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等应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以确保轻罪案件在符合速裁程序条件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处理,从而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站式”办理机制构建中,设置矛盾纠纷化解室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化解轻罪案件矛盾纠纷的关键。建议矛盾纠纷化解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建,并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同时,建议矛盾纠纷化解室增设律师值班点,为轻罪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这不仅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也可以为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提供法律保障。
4.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在“一站式”办理机制构建中,设置综合治理研判室主要是为了给政府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策略和建议。在构建综合治理研判室时,各政法部门可以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团队,深入研究轻罪案件类案犯罪成因、发展趋势、预防措施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与质量,综合治理研判室应充分发挥数字赋能的优势,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监管漏洞与潜在的违法犯罪线索,提出有效的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从而提升本地社会治理效果。
(二)配套机制
1.制定轻罪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这是实现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的基础。该机制应以确保案件繁简分流为核心,明确各政法机关人员配置,推动轻罪案件信息共享,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各部门能够实时掌握案件进展、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等关键信息,并就轻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一体化办理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的办案流程。此外,各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会商,对轻罪治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进行探讨,就法律适用、政策解读等进行深入交流。
2.统一区域内的执法司法尺度。统一区域内的轻罪案件执法司法尺度是实现“一站式”办理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制定社会危险性认定指引。轻罪案件中存在大量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具有社会危险性是逮捕轻罪犯罪嫌疑人的条件之一,对此,实践中往往存有争议。为使办案人员更为精准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需要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指引,可以通过量化方式,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指标进行评估。二是制定出罪办案指引。目前,轻罪案件数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将很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起诉处理。为减少办案中的争议,应当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防止同案不同处理。
3.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一方面,优化行刑正向衔接,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搭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让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接入该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并制定本地执法信息的审查指引,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防范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形出现。另一方面,制定行刑反向衔接指引,规范对不起诉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确保发出的检察意见书的质量,切实防止相关行为人免刑逃罚。
4.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前置制度。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不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程序,但其为案件的风险评估提供了参考,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大部分轻罪案件来说,没有特殊情形犯罪嫌疑人都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为严格规范缓刑的适用,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确保调查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注:作者肖亚南,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廖勇,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章东,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