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办案环节,若处理不当极易埋下隐患和激化矛盾。“枫桥经验”历经60年发展历久弥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工作理念和目标导向一直未变。检察机关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之一,推动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必由之路是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探索建立“源头预防、立体衔接、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推动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的启示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的科学内涵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干部群众“调和阶级矛盾”时总结的“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被毛泽东同志批示全国学习推广。60年来,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法治的需求在不断变化,“枫桥经验”也在与时俱进,已由调和阶级矛盾开始,发展到解决社会治安矛盾,再到社会综合治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的“新”,主要体现在治理目标由社会综合治理升级迭代为中国式现代化框架下的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其治理方法由一元治理为主转变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深度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在治理手段上更加彰显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鲜明特征。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的重要启示
如何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下做好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工作,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全面落实“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实践要求。
第一,坚持人民为中心的科学内涵,为推进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厘清了要求。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性,让人民群众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力量。这就要求基层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过程中,转变工作理念,更加注重保障矛盾纠纷当事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及时反映和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司法办案专业性特点,要推动建立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方广泛协同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格局,通过检察听证、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方式,动员人民群众更广泛、更深入、更实质地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实践,在借助人民群众主体力量的同时,在社情民意中践行法律实质精神、寻求“案结事了人和”的更好方案。
第二,就地化解矛盾的科学内涵,为推进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明确了目标。“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目标导向,在社会治理更加精细复杂的背景下,各种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呈现融合式、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到需要检察监督去化解时,往往其中诉求更加多样、利益矛盾更加复杂,由此出现表达方式极端化的“闹访”“缠访”等问题。“就地化解矛盾”要求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涉检矛盾纠纷化解的“主阵地”,在内部打破领域壁垒和部门藩篱,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贯穿到检察职能各环节,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形成预防化解合力。同时,应加强与同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沟通衔接,构建涉检矛盾纠纷内外结合、协同化解的良好工作格局,切实做到“不上交矛盾”。
第三,夯实基层基础的科学内涵,为推进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了整个检察系统80%以上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代表着基层社会矛盾,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妥善化解这些矛盾,就会引发新的更大矛盾。因此,夯实基层基础对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将预防化解力量向矛盾纠纷产生链条的前端延伸,通过办理个案提炼类案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方式,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预防工作中更好发挥专业优势;另一方面,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把普法宣传工作作为推动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持续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做到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推动全民守法,在全民守法中化解矛盾纠纷。
二、当前基层涉检矛盾纠纷处置的现实困境
(一)信访事项法治化规范化办理还存在不足
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明确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办理。实践中,一方面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在进入检察环节时,往往已经有国家公权力介入或运行,此时矛盾呈现明显的对抗化、复杂化特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抱有较高期待,但一些信访事项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导入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信访矛盾不能纳入法治轨道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在检察环节就表现出强烈的对抗色彩,出现表达方式组织化的群访和极端化的闹访、缠访等问题。以S省D市T区检察院为例,2023年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4件,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制度要求,经审查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依法应当导入法律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共12件,94%以上的信访矛盾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闹访、缠访倾向突出。另一方面,承办的职能部门落实首办责任制不够严格,不能全面落实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办理的要求,需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定期催促、提醒,存在能拖就拖的思想,在职能交叉时“推诿扯皮”。
(二)实质性化解涉检矛盾纠纷质效有待提高
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应当坚持因人而异、因案施策,综合运用检察听证、领导包案、司法救助等手段,持续推动涉检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但实践中,一些矛盾争议没有达到实质性化解的标准,与“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检察听证在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听证案件占检察机关办案总量的全国平均值仅为3.42%,具体到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案件数量则更少。2023年,S省D市T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共10件,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与涉检矛盾纠纷规模不匹配、不均衡,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制度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除此之外,一些检察官不善于发现矛盾、化解矛盾,“重办案轻化解”的倾向严重,化解矛盾的方式单一,对已经出现的矛盾问题习惯于讲“法言法语”,不善、不会讲“群众语言”,释法说理既不入心,也不入脑。统筹法理情不到位,不善于融合开展心理疏导、公开听证等矛盾化解工作,在纾解群众“心结”“法结”上存在不足,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
(三)矛盾纠纷化解跨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表达渠道、诉求表达的群体性,导致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容易出现“阻点”,特别是涉检矛盾纠纷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其中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还包括法律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公权力之间的矛盾,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更为广泛、复杂。因此,依靠检察机关“单兵作战”,难以推动与之关联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领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实践中,虽然地方各级都成立了多元矛盾纠纷化解领导小组,搭建了组织架构,也整合了综治中心、市民接访中心等工作平台,但实际操作中,跨部门联合化解、教育疏导、案件研判等工作制度不健全,执法信息互通、社会矛盾排查通报、评估处置等工作机制不完善,“各自为政”的现象普遍,尤其是因行政执法、司法办案本身引发的矛盾,一些部门不重视萌芽状态下的矛盾化解工作,甚至企图将矛盾推向检察监督,使检察机关成为矛盾纠纷集聚点,导致矛盾逐步被激化。
(四)预防化解涉检矛盾纠纷的能力有待提升
一是专业专职矛盾纠纷化解力量较为薄弱,以S省D市T区检察院为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作为矛盾纠纷接待、分流、处置窗口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被并入综合业务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固定的专业专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不足,以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为主,其缺乏法律专业素养和矛盾化解工作能力,难以找到问题的焦点和化解切入点,导致对一些涉检矛盾纠纷不能做出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置。
二是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的意识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个案办理发现矛盾背后蕴含的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的根源性、类案性问题,进而推动问题得到综合施治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较多才符合实际。2023年,S省D市T区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7件,与600余件审查起诉办案量相比,占比仅为1%左右,与检察机关办案规模明显不匹配。
三是部分检察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与社会需求不适应。一些检察官由于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不高,以及调解能力不足,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性不够,缺乏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应急处突能力,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教育、疏导等手段化解矛盾上存在明显短板,特别是面对一些因政策性因素引发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民事行政诉讼纠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信访群体,难以做到妥善处置和有效化解。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下基层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的路径
(一)坚持预防优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纠纷发生
一是持续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充分保障群众诉求表达权,引导群众摒弃“信访不信法”错误观念,利用公正合理的法律途径表达诉求,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借鉴“枫桥式工作法”,探索建立高效便民的诉求表达渠道,建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网络平台和服务热线,规范“信访网电”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推动构建“集中受理、协调联动、限时办理、及时反馈”服务新模式,持续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贯彻诉访分离原则,规范案件审查受理程序,对应当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办理的,依法分类受理,坚决杜绝“应受理不受理”“拖延受理”等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将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作为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的根本性措施,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查明案件事实、采信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政策,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防止案件“程序空转”,确保实体公正、程序高效。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贯穿履职办案全过程,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是否赔偿、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处罚重要考量因素,对存在矛盾纠纷的不起诉、不批捕、刑事立案监督等重点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和解调解等工作。同时,完善检察官案件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因司法错误、瑕疵引起涉检信访的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同时健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因办案质量“硬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是做好涉检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健全涉检社会矛盾动态监控机制,实行日常排查、集中排查、条块排查相结合,全面动态排查掌握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做好矛盾风险评估预警,将评估预警作为检察办案的必经程序,推动构建系统内标准统一、上下联动的矛盾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按照人员情况、矛盾性质、处理难度区分矛盾预警等级,对拟决定事项和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涉检矛盾纠纷的,按照事前预定方案落实化解责任,实现精准预警、精密预防。持续完善重大突发涉检社会矛盾快速处置机制,细化信息研判、应急响应、现场处置、跟踪回访等环节操作指南,加强实战演练,确保发生重大突发信访事项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
(二)推动立体衔接,构筑涉检矛盾纠纷协同共治良好格局
一是健全检调对接工作联动机制。将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推动搭建以人民调解员为依托的“检察+司法”涉检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建立调解、信访、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机制,推动人民调解与检察听证、刑事和解有机融合,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探索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建立调解人员库,更加便捷高效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对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打通部门壁垒,推进检察和解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互动,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推动构建“1+N”检察和解机制,坚持把民事“和解五法”引入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大力推行刑事和解等工作,在民事和解中探索“民事和解+释法说理+司法确认”三位一体新路径,在行政争议中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是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一方面,积极延伸工作触角,全面推行基层检察服务入驻基层综治中心,会同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开展联合接访、联合调处等工作,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接待、一揽子调处、一条链服务”,合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注重打通基层“神经末梢”,借鉴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共联检察”化解矛盾工作法,在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社区设立检察联络站,常态化下访、巡访,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将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行业管理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估考核和落实保障机制,将办案效果向源头延伸,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社会治理,预防同一区域、同一类型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三是融合推进矛盾化解和法治宣传。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矛盾纠纷化解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地域特色和工作实际,以法律政策宣传、典型案例发布、普法微视频等形式,针对不同群体打造个性化、特色化、易接受的法治宣传产品,引导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健全社会矛盾释法说理机制,增强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对依法不能支持的诉求,因人制宜、因案施策,有重点地阐明法理、释疑解惑,让释法说理更加入脑入心。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升检察法律文书质量,增强情理分析、法理阐述的比重,规范和促进办案说理、矛盾化解工作。
(三)做实多元化解,健全“三位一体”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用,持续做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在领导干部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的同时,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形式,发挥领导干部“头雁效应”,带头找准问题症结,调动资源力量,加强疏导教育,直至问题解决、矛盾化解。坚持基层院领导包案化解首次提出申诉的“三类案件”以及疑难信访案件,探索将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纳入包案范围,按照“一个案件、一个包案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化解方案、一包到底”的工作模式,全面落实落细领导包案责任和首办责任,推动实现释法说理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息诉罢访到位,力争矛盾实质性化解的“最优解”。
二是持续提升检察听证质效。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要求检察官把检察听证作为基本办案方式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常态化方式,切实解决不愿听证、不会听证等问题。推动构建“检察听证+”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将检察听证与人民调解、刑事和解等工作相结合,聚集化解合力,切实以高质量检察听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办案的第一道关口。进一步扩大听证员范围,提升矛盾化解的专业性、高效性,协同促进矛盾有效化解。全面推进简易听证、上门听证,将简易听证与信访接访、上门听证与领导下访紧密结合,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就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减轻群众访累、诉累。
三是协同配合开展多元救助。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对诉求合理但法律途径无法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及时引导困难群众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纾困解难的重要作用。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严防矛盾风险累积,对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情形的,积极对接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部门,推动司法救助与民政救助、教育支持、就业援助等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最大限度帮助信访群众渡过难关,促进息诉息访。
(四)强化工作保障,提升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能力
一是强化内外工作衔接。强化检察系统横向协作配合,加强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调配全院资源,整合办案力量,做实接访、答复和跟踪回访工作,推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同时,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通过跨区域调查协作、司法救助协同、社会救助协调等方面相互衔接、配合,协作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联动化解涉检社会矛盾。强化外部联动,加强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推动完善跨部门信息互通、联合化解、检调对接等制度。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下,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接访、联合听证、联合答复共同息诉化解机制,协同实质性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二是强化队伍力量保障。一方面,以控告申诉检察队伍为基础,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的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建立落实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岗位锻炼交流机制,同步加强政策理论、工作技能和实战培训,把好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关口”,不断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积极引入律师、高校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逐步建立专兼结合的工作队伍,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另一方面,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轮岗锻炼等方式,提高办案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三是强化深度反向审视。对引发涉检社会矛盾的案件,回溯倒查原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办案环节,检视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办案中强化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监督,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纠正违法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问题整改,倒逼严格公正规范司法,从源头上预防涉检矛盾纠纷发生。针对个案存在问题,深度开展反向审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官找准办案引发矛盾的根源症结,有针对性加以纠正,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针对发案比较集中的部门和环节,定期开展类案专项分析和综合反向审视,对共性问题组织检察官研讨反思,最大限度减少因办案质量问题引发的涉检矛盾纠纷。
注:作者谢晓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