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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探索
更新时间:2022/7/6 15:37:46   作者:熊瑛 王通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978

 

摘要: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和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系列刑事司法制度相继出台,公众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慎刑思想和刑法谦抑原则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时代主流,少捕慎诉慎押由检察司法理念上升为国家司法政策。对涉罪人员少捕慎诉慎押,有助于更好保障人权,降低其回归社会成本,促进社会矛盾及时化解,推动诉源的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对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字:少捕慎诉慎押矛盾化解 社会治理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1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检察机关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写入2021年工作要点,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这标志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已上升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检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630日,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刻内涵及社会治理价值,以达州市检察机关2018年至2020年办案实践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探索运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更好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方法和路径。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实践基础

(一)新时代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发展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出台最深刻的时代背景。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的新期待,既有对物质生活的更高要求,也有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需求,随着人民群众法治理念和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构罪即捕不再被视为理所应当,公众普遍希望刑事案件以更加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和社会治理的方式办理,进一步释放司法善意,羁押、起诉是否必要、合理,愈加受到关注。一捕了之,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们国家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刑事犯罪结构与态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两抢一盗及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在现阶段犯罪中占比持续下降。据最高检2020年工作报告,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表明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这就要求刑事司法政策要适应形势、轻重有度。2018年,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并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而办案实践中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超过80%,当事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性、紧迫性,降低逮捕率、减少审前羁押具有现实可行性。加之,现代侦查技术和防控水平提升,定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为少捕慎诉慎押创造了良好条件,过去需要起来才能好的犯罪嫌疑人,如今在非羁押状态下也能有效监控。

(二)少捕慎诉慎押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反映。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刑事法律制度秉承慎刑思想和谦抑原则,继承以人为本的传统价值理念,把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的方法手段。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共同的精神,少捕慎诉慎押与刑法谦抑原则息息相关。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少捕慎诉慎押的基本前提,在实体法强调谦抑的同时,程序法也要有与之对应的程序设置和价值追求,必须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等现代执法司法观念,对轻罪案件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另一方面,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必须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司法观念,对以往刑事诉讼以捕代侦”“久押不决”“刑期倒挂等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问题适时进行纠偏。

正确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对大多数轻罪案件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在惩治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少捕,要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推动构建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刑事诉讼新格局;慎诉,要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从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出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适用相对不起诉,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慎押,要在少捕的基础上,加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

(三)少捕慎诉慎押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特殊的功能作用。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又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对促进社会治理具有特殊的功能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轻罪案件逮捕羁押措施泛化,容易激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情绪,影响对其教育、改造。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羁押后将面临失业且难以再就业,或因失业心情低落,或积累下对国家、社会的怨恨,容易成为再犯。而减少逮捕羁押,体现刑法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未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更有意愿、也有更多空间减轻犯罪后果,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及时赔偿、赔礼道歉,更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消弭社会戾气。二是有利于化解犯罪消极因素。对犯罪的治理,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需要更多的考虑将犯罪消极因素降到最低。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缓刑建议,这样既能让涉罪人员体会到刑法的威严,自愿向法律、向社会妥协;又能增强法治教育效果,降低再犯率,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帮助涉罪人员复归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往往存在交叉感染的问题,对其回归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对没有羁押必要的人员,在诉讼程序上赋予其一定的自由,使其不远离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同时,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改过自新、改恶向善的机会,同样能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预防其再次犯罪。四是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果。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裁量权,并与涉罪企业合规、认罪认罚从宽、国家司法救助等制度的有机融合,健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检察环节诉源的依法治理、系统治理,促进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总之,检察机关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盼。

二、达州市检察机关2018年至2020年办案实践及原因分析

(一)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

2018年至2020年三年来,达州市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据统计,达州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始终在80%以上,而逮捕率却始终在高位运行,由79.7%上升为80.6%,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捕在不批捕总量中占比从24.9%下降为21.9%;不起诉率逐年上升,由5.7%上升为11.9%;轻罪案件酌定不起诉在不起诉案件中占比从83.1%上升为96.3%;审前羁押率也在高位运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人数逐年上升。

对比全省来看,2021年上半年达州市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446人,不捕率23.6%,全省不捕率32.7%,相差9.1个百分点;审前羁押率61.3%,全省审前羁押率50.4%,高于10.9个百分点;不起诉276人,不起诉率10.8%,全省不起诉率14.9%,相差4.1个百分点。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客观来看,针对现阶段的犯罪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达州市检察机关能够较好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通过控制逮捕羁押措施、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羁押,对轻微刑事犯罪酌定不起诉率逐年上升,但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没有大幅下降,总体羁押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同时,与全省相比,审前羁押率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不捕率低于近10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仍相差4.1个百分点,反映出达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还有差距,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羁押时间较长等问题突出,不适应时代发展、社会需要,更不符合强制措施的制度定位。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适用不均衡,过度依赖逮捕羁押措施。侦查机关重打击轻保护倾向明显,还存在重刑的思维,追求高逮捕率、起诉率和定罪率,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比例不高,长期形成的以捕代侦”“以押代侦的办案方式难以改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

二是逮捕羁押人数过多,羁押后判轻缓刑率高。出于震慑犯罪、防止逃跑等原因,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较高。2021年上半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逮捕羁押人数占比50.8%,被逮捕羁押的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29.9%,逮捕羁押后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占比3.47%,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羁押措施,背离强制措施制度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初衷。

三是羁押时间过长,缺少节制。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但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与办案期限相结合,取决于办案需要,容易导致羁押状态一成不变。除此之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存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协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换取侦查时间的问题。同时,逮捕后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检察机关一般会予以批准,也造成逮捕羁押时间过长。

四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形式化。总体来看,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数总量不多,审查的实质化程度不高,过程形式化。除此之外,办案实践中还存在超期羁押问题,部分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导致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刑期倒挂,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

(二)原因分析

达州市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之所以还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

一是司法办案惯性思维影响。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依然较强,口供仍是证据之王,轻视逮捕羁押作为诉讼保障的基本功能,却更加注重在震慑犯罪、维护稳定及确保追诉成功等方面的作用,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获取口供的路径依赖还没有彻底转变。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有的检察官受司法办案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影响,片面理解逮捕、起诉标准,对社会危险性评估虚化,同时不当掺入、增加其他非法定的考量因素。比如,针对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犯罪嫌疑人案件,为便于提审,多简单机械套用可能逃跑的理由而批准逮捕;又如,在交通肇事、轻伤害、盗窃等案件中,将是否赔偿、和解作为逮捕羁押关键考量因素,导致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比较多。

二是强制措施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在逮捕环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解释,主观性比较强。同时,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不注重收集和移送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导致办案人员难以作出规范判断。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有效管制还存在难度,特别是达州作为我省东出北上综合交通枢纽,流动人口占比较大,居住地点不固定,存在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施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再次采取逮捕羁押措施程序复杂等系列问题,以及偶尔出现犯罪嫌疑人无法传唤到案等情形,导致降低审前羁押率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之间难以兼顾。

三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化水平不高。启动程序、审查标准、流程监管等问题还不够明确,对逮捕案件全覆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没有形成机制化、常态化。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部分基层检察院由捕诉部门承办检察官负责审查,难以避免自己批捕、自己审查的弊端,且是否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回复较为随意。甚至还存在为完成绩效考核任务,先作出逮捕羁押决定,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在侦查、审判阶段只能提出建议,是否采纳决定权在侦查或审判机关,影响审查效果。

四是容错机制不健全。逮捕条件中的现实危险可能企图等,都是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和预测,难免会出现偏失。特别是扫黑除恶和队伍教育整顿中对不捕不诉案件重点检查,导致有的办案人员心存顾虑,担心被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为趋利避害,不敢、不愿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由此导致可捕可不捕的予以逮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起诉,可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倾向于不予变更。再者,不起诉的程序繁琐,需要经过三级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有的办案人员对此望而生畏,对本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倾向于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导致案件起诉量增加。

三、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系统重建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前进方向

(一)以思想观念重塑凝聚协作合力。当前,达州市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重大缺环是思想观念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亟需从各个层面发力,加快思想观念更新。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以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争取党委政府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层面,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二是推动政法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少捕慎诉慎押涉及刑事诉讼各环节,政法机关要秉持刑法审慎谦抑原则,共同涵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等现代执法司法理念,摒弃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旧有观念和惯性思维,加强沟通,统一尺度,构建协作新模式。三是转变刑事证明模式,侦查机关要降低对口供的依赖,发挥科学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推动刑事证明模式的转型升级,实现由供到证由证到供的转变。四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引导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在办案中尊重民心民意,就是要从根本上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执法司法理念,体现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立面,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就是更好的讲政治”“守民心

降低羁押率、起诉率,非一朝一夕之功,也非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能为,需要社会观念整体更新,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捕与不捕罪与非罪的关系,正确对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合理合法反映诉求,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以工作机制重构促进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全面落实的重要原因,其改进措施主要有:一是明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重点案件范围,将轻微犯罪、罪行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及涉市场主体、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犯罪案件纳入重点审查范围,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和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探索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和量化评估机制,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忽视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及纠正单凭主观判断、办案经验认定,统一设定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必要性审查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真正建立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核心的全流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三是建立逮捕羁押决定的说理机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具体理由,特别是认定其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依据。完善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机制,健全依职权重点审查与依申请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四是明确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和情形,针对常见多发犯罪研究细化不起诉标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三)以管控措施重建确保规范有序。加强对非羁押人员的有效管控,也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重要一环。一是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推动监视居住地点实质化,完善配套管控机制。二是深入推进互联网+司法服务,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通过北斗卫星、基站等多种定位模式,研发电子手表、电子手环、非羁码等智能监控系统,推动实现全时段、全方位监控。三是将非羁押人员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风险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作为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重要依据,破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难以全面有效监管的难题。四是提升脱保成本和惩戒力度,增加接受观护教育、定期到执行机关报到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明确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从重量刑规定,严格追究保证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以考核制度重设形成正向激励。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引导办案人员在实践中主动落实。一是切实改变以打击犯罪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适用逮捕羁押措施的考核体系,将侦查环节报捕率纳入目标考评,实行负向考核。二是以审前羁押率为统筹,把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率、捕后强制措施变更率以及捕后判轻免刑的比例、审前羁押期限等指标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进一步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认识原因导致的错捕错不捕,以及取保候审后出现涉罪人员脱逃或又犯罪等意外情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对办案人员尽到审慎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予以尽职免责,避免纯粹依结果追究司法责任,为一线办案人员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四、突出重点持续用力、精准发力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方法路径

把好案件入口关。健全捕前过滤分流机制,与侦查机关共建提请逮捕协商工作机制,明确非羁押诉讼案件适用标准、案件范围和提捕条件,统一司法尺度。强化立案监督,加大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避免部分案件不当进入逮捕环节。充分发挥检察官提前介入审查把关作用,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提出是否需要报捕建议,推动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过滤分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直诉机制,明确对醉驾、盗窃少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原则上不提请逮捕,采取刑拘直诉、取保直诉等方式,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

把好逮捕审查关。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明确逮捕条件证据要求,督促和引导侦查机关在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注重收集并移送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健全逮捕说理机制,推动对有争议案件公开听证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履职办案倒逼侦查机关审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以-件比为导向,充分发挥捕后继续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作用,强化补充侦查提纲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不能有效侦查的,坚决予以书面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在刑事强制措施、刑罚种类、是否起诉等方面予以考量,让逮捕措施回归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定位,推动构建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新格局。

把好审查起诉关。探索拓展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丰富不起诉制度内涵。引导办案人员正确对待不捕不诉案件复查,从讲政治和尊重司法规律的高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及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针对常见的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自愿赔偿,被害方诉求不合理致使和解协议无法及时达成的,由犯罪嫌疑人先行缴纳提存一定的赔偿保证金,综合考虑其前科情况、行为手段、赔偿金提存等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不起诉制度运行不畅。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推动公检法共同建立非羁押案件快速处理协作机制,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推行打包起诉、集中审理工作模式,确保快侦、快诉、快判。

把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关。认真开展最高检部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加强对“三类”重点案件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着力解决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刑期倒挂等突出问题。以专项活动为契机,完善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机制,统一实质审查标准,合理设置审查范围,细化情势变化审查,全面规范羁押持续时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推动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常态化运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明确由捕诉的部门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纳入捕后案件流程管理;畅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渠道,明确由刑事执行检察或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办理,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公开听证制度,为被逮捕人提供公正的救济渠道。提升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刚性,对有关单位拒绝变更强制措施且缺乏合理性理由的,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

五、推动实现良法善治、共建共享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根本目的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严格控制逮捕羁押的同时,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和基层社区搭建检调对接平台,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同时对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捕不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方给予司法救助,真正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深化诉源治理、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推动矛盾风险化解在市域、解决在基层,实现犯罪治理从单一羁押手段向案结事了人和转变。

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检察政策,探索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听证模式,依法严格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对企业管理、关键技术人员等主体犯罪的,尽量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企业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探索涉罪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进行整改的涉罪企业,给予宽缓的刑事司法处理,监督建立健全合规制度,依法依规经营,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用好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在对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更加注重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涉案单位、行业提出治理对策和建议,弥补社会治理漏洞,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明确不起诉不是司法办案的终点,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的,加强与主管单位的沟通,防止出现违法犯罪治理真空带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少捕慎诉慎押为依托,探索扩大未成年人认罪悔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和帮教监护条件,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监督教育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市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柱,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特殊意义,其核心是良法善治。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不应仅仅是以严刑峻法惩治犯罪的法治,更应是一种推动社会长治久安的善治。适用强制措施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合理、规范适用强制措施,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少捕慎诉慎押就是这一理念的综合体现,要切实将少捕慎诉慎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个羁押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全力以赴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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