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1/16 8:27:3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999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务支出中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应遵循“减少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讲究个人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仅涉及具体支付方式的改变,各项公务支出应遵守现行财务制度、经费审批和报销程序的规定。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 市院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办理公务卡。
在市院机关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借调、聘用和挂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办理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系个人信用卡,卡片及密码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管理,因公务卡遗失或密码被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领用合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调出、退休以及借调聘用挂职期满时,由政治部通知计财处将持卡人从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删除。持卡人所持公务卡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告知财务室,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八条 公务支出刷卡支付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室报账。因报账不及时造成持卡人信用瑕疵或产生贷款利息的,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强制结算
第九条 市院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1.办公费。指机关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指机关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指机关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指机关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水电费。指机关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邮电费。指机关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物业管理费。指机关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差旅费。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维修(护)费。指机关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指机关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14.专用材料费。指机关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其他交通费用。指机关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条 单笔消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1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可在考虑支付便利和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等因素的前提下,选择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2万元(含)以上的,除事前征得计财处同意外,均采取转账支付,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一条 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在公务支出中的规模和范围严格按照《达州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现金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聘人员(连续工作时间6个月以下)及其他个人的劳务报酬(如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奖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及当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济、抚恤、慰问等,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单位,并由单位转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个人报销的医药费;
7.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8.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只能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9.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以下的零星支出;
10.经财政部门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或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务卡办理、补办期间或公务卡支持系统维护期间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支出,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暂用现金、转账等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涉密任务,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案件保密,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在报销相关费用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因突发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向财务部门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原因的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再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属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而直接用现金结算,不能提供无法刷卡或转账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计财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相关公务活动,计财处原则上不予提供现金借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借款的,应提供现金结算的项目内容、具体金额和理由的书面说明,经借款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由计财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1万元以上的借款,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编辑:sjcy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