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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妥善办结一起重大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
更新时间:2020/11/15 14:23:0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1950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妥善办结一起重大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

 

近日,由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江某等30人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江某等12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等18人犯代替考试罪。其中,主犯谢某、江某、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量刑情节等与检察机关指控基本一致,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团队力量。被告人谢某、江某等人多次组织多人在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考试工作中作弊,违规为四川、福建、浙江、江苏等地的驾驶违法人员恢复驾驶资格120余人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针对涉案人员多达56人且影响范围广、卷宗证据多、案情复杂的具体情况,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在全院抽调3名员额检察官、4名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成立专案组,集聚团队力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长多次召集研究会,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部分涉案人员是否构罪、主从犯认定以及是否属于情况严重等疑难问题。

二是主动提前介入,完善证据链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涉及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的具体人员以及代替考试的参加次数等证据,明确主犯分工情况、主从犯关系、组织考试作弊流程等客观事实。同时提前预判,对可能成为庭审争议焦点的犯罪事实审慎认定,要求侦查机关对组织者杜某某是否构成自首、追诉漏犯、部分物证无扣押决定书等瑕疵证据予以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共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8,侦查机关全部予以采纳。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化解社会矛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细致审查56名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认定12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1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代替考试罪。同时,在充分掌握案件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立场出发,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只参加1次替考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具有自首环节的26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撤回起诉并作撤案处理,为26名犯罪嫌疑人更好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是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指控犯罪。在提起公诉前,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实践还没形成共识,秉承轻罪重罪存疑、按轻罪处理的原则,专案组在提起公诉时没有认定12名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院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情节严重情形。根据《解释》,专案组发现12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遂及时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法律准确适用、正确实施。

五是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一大队对机动车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致使未参加机动车满分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单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专案组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从促进依法行政、督促堵漏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向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考试员和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人员监督约束机制,同时建议取消70余名被替考者的机动车满分学习考试成绩,督促被替考者通过合法途径重新参加考试。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单位立即进行全面整改,并上报公安部取消70余名被替考者考试成绩,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sjcy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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