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1/15 14:24:5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57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聘用制书记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根据《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市检察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地方财政统一保障的政法专项编制以外的聘用制书记员。
第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以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聘用制书记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所辅助正式干警予以审核评价,由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按季度实施,每年度提出4次平时考核结果。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开展,由市检察院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
第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4次平时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级记录。
第九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4次平时考核中合格以上等次不低于3次且无不合格等次记录。
第十条 聘用制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4次平时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基本合格等次记录或有1次不合格等次记录。
第十一条 聘用制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4次平时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次记录。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聘用制书记员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于每季度末向所在部门提交《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平时考核登记表》,填写季度工作总结并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二)所辅助正式干警、部门负责人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季度工作表现提出等次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所在部门将《登记表》交政治部干部处备案。
(四)政治部干部处汇总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书记员奖惩、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一)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发放考核奖金并给予表彰和鼓励,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优先考虑。
(二)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发放考核奖金。
(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治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发放考核奖金,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考核奖金,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发生岗位调整的聘用制书记员,平时考核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整前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内辞职的聘用制书记员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聘用制书记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编辑:sjcy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