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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0/11/15 14:23:5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25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促进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四川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市院机关相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检察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地方财政统一保障的政法专项编制以外的聘用制书记员。

第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坚持依法推进、按需配备、职责明晰、严格选聘、管理规范、激励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条件

第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案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二)庭前准备以及开庭时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三)校对、印刷、送达法律文书;

(四)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可对其职责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第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四)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须的业务技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聘用制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三)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第三章  招聘与培训

第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市检察院在用人额度内,商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计划,并报省检察院批准。

第九条  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第十条 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成绩有效期一年。因聘用制书记员离职等原因造成缺额的,可在上一次报名该职位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先培训、再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由市检察院政治部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期满进行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聘用,并报省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经省级统一招聘、并经岗前培训合格的聘用制书记员,与市检察院首次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其中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用制书记员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  建立聘用制书记员在岗培训制度。市检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参训情况和培训结果作为聘用制书记员奖惩、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劳动关系、考核评价、教育培训等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用人部门负责聘用制书记员的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工作考勤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积极参加机关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遇重大活动或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政治部干部处可安排聘用制书记员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制书记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2年的,一般应进行岗位调整。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进行岗位调整的,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

第十七条  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充分听取所在部门和所辅助正式干警的意见。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开展,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书记员奖惩、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相关工作的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凡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市检察院可参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机关保密纪律,履行与其工作相应的保密职责。在合同存续期、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损害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的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将已经进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记录、卷宗归档等检察辅助工作完成,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物品、电子文档、借款等),同时移交工作证、门禁卡、办公电脑和存储介质等相关办公物品。相关程序按照《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离职审核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聘用制书记员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保证能够正常工作。聘用制书记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以财政核定的标准办理。市检察院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检察院支付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其个人所得税由市检察院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市检察院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有关规定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检察院从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享有婚假、产假、带薪年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请休假手续按照《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请假休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书记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认定和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聘用制书记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编辑:sjcy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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