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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检察机关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0/11/15 14:23:1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574

为进一步整合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人力资源,集中优势警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最高检《关于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达州两级检察机关依照案件管辖受理的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罪名案件或涉案人数较多的大要案且本院检察人员明显不能满足办案需求,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可按程序申请调用检察人员参与办案。

第二条  调用方式

(一)市县互调。根据办案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市检察院可调用辖区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到本院办理案件,也可决定调用本院的检察人员到辖区县级检察院办理案件。

(二)县级互调。经检察长批准,市检察院根据辖区县级检察院需调用人员办理案件的申请,可调用辖区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到其他县级检察院办理案件。

市检察院因办案需要,可向省检察院申请调用检察人员到本院办理案件,操作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检察院业务部门从县级检察院调用人员,应根据办案需要和人选条件确定初步意向人选和数量,征求拟调用人员所在检察院检察长及本人意见,并向检察长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县级检察院从市检察院或其他县级检察院调用人员,事前必须向市检察院检察长请示汇报,就调用人员的原因、数量和方式等情况作出说明,可确定意向人选或由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四条  调用事项经市检察院检察长口头同意后,方可启动调用程序。

第五条  调用人员单位(部门)向市检察院政治部提交《申请调用人员办案的书面报告》(附件1),市检察院政治部根据报告制定《达州市检察机关调用人员办案审批表》(附件2)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检察院政治部提交院领导审批前,应将申请报告送检务督察部和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是否存在不宜调用、不当调用或超额调用等情形审核把关。

第七条  调出院检察长应就是否同意调用提出明确意见并同步报市检察院政治部。若出现突发情况不宜调用且短期无法消除的,应及时反馈并协商处理。

第八条  申请报告经市检察院政治部和分管院领导审签后,层报检察长审批,并根据检察长签批意见向相关单位(部门)发布《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附件3)。

第九条  调用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市检察院出具的调用决定书制作《调用检察人员履行职责告知函》(附件4),根据案件类别和办理阶段送达与办理案件相关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并将《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归入案卷,随案移送。

第十条  被调用的员额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官身份履行职责。被调用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可以相应身份承担检察辅助事务或者警务事项。

第十一条  调用期限根据办案需要确定。案件办结并处理完毕相关手续事项后,调用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调用人员由调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调用单位应加强对调用人员的教育,关心其工作和生活。调用期满后,应对其调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调用人员在调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调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调用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并对调用人员进行纪律或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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