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 检察业务 >> 检察八部 >> 正文

刑事申诉受理须知
更新时间:2020/2/25 16:55:1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63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案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四、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五、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捺指印。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编辑:sjcy1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Copyright (c) Since 2011 by www.scdz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818—2125402 传真[FAX]:0818-2182083 主办单位: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白塔路299号 邮政编码:635002 蜀ICP备1200908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