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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处工作流程
更新时间:2018/7/19 15:07:5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224

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流程
1.【受理】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和受理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登记案件基本信息。
2.【分案】统一业务系统按轮次分案确定承办人,并将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送达承办检察官。
3.【审查】承办检察官受案后,应当迅速进行阅卷,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提请研究讨论,并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4.【审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将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案件管理部门送达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还可就案件下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
5.【跟踪监督】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捕后或者不捕跟踪监督。

二、立案监督案件基本流程
1.【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由侦监部门自行创建,案件线索主要由其他部门转来以及工作中自行发现,侦监部门内勤登记案件基本信息。
2.【分案】统一业务系统按轮次分案确定承办人,并将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送达承办检察官。
3.【审查】承办检察官受案后,经过调查、核实,制作《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部门集体讨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4.【审查终结】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认为侦查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立案理由成立的,作出终止监督程序的决定。

三、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基本流程
1.【受理】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由侦监部门自行创建,侦监部门内勤登记案件基本信息。
2.【分案】统一业务系统按轮次分案确定承办人,并将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送达承办检察官。
3.【审查】承办检察官受案后,经过调查、核实,制作《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报告》
4.【审查终结】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如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需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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