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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更新时间:2018/7/17 16:40:4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047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220

在达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付全忠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强化法律监督[1]、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依法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6人,起诉78人。批捕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经营犯罪16人,起诉17人。立案查办发生在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部位和环节的职务犯罪[2]61人。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办理督促履行职责[3]及支持起诉[4]案件28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12件。

服务民生优先政策。立案查办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职务犯罪19人;涉农领域职务犯罪48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案件27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1件。对1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发放救助金8.3万元。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依法批捕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7人,起诉21人。立案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12人。

二、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着力推进平安达州建设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516人,起诉2020人。其中,批捕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653人、起诉805人,分别占批捕、起诉总人数的43%39.9%;批捕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93人,起诉199人;批捕涉及“黄赌毒”犯罪287人、起诉267人。

全面落实人权保障措施。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案件查询、阅卷、申请会见案件承办人1533人(次),听取辩护人意见98人(次)。依法排除非法证据2件。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捕354人、不诉135人,同比分别上升19.6%36.4%。对不捕案件开展释法说理83件(次)。对审查认为捕后无羁押必要的14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了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改造违法117人,脱管漏管81人。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犯罪不捕、不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4.6%12.5%。妥善办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53件。对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刑事和解[6]58件。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提出检察建议[7]35件。

三、标本兼治惩治腐败,着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依法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8132人,同比分别上升11.4%3.9%。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2101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31人。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66件,同比上升14.7%。查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3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80余万元。

全面提升职务犯罪查办效果。加强案件线索初查工作,初查案件成案率100%。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8]、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9]等改革措施,职务犯罪案件侦结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为99.2%94.2%100%。继续保持了办案安全零事故。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查办案件与整改建议、警示教育、行业预防“三个同步”,开展警示教育41次、预防调查32次、预防咨询53次,发出预防建议50份,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99件(次),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重点民生工程同步预防35个。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开展预防宣讲活动16场(次)。

四、强化监督坚守底线,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1件、撤案27件,纠正漏捕16人、漏诉57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60件(次)。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6件,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40件(次)。组织开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行为153件(次)。监督纠正监管场所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45件。

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办结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52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件。办理诉讼过程中的违法情形监督案件16件。监督民事执行案件15件。对6件违法行为启动调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全省检察系统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年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19次,向政协通报工作18次,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21次,参加案件听证、公诉出庭观摩等活动25次。对人大、政协转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逐件督办,认真回复。对9件涉及“七种情形”[11]的案件,依法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五、锤炼队伍夯实根基,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扎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举办“中国梦、检察情”文学艺术作品展,检察人员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组织开展“转变作风,司法为民”活动,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积极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受市级以上表彰集体23个(次)、个人34人(次),1名检察人员荣获全国“最美检察官”入围奖。

扎实抓好执法能力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新招录检察人员30名,全市检察队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86.3%,具有研究生学历27人。推行检校合作、巡回讲学、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培训模式,开展检察业务竞赛和精品案件、优秀法律文书等评比活动,检察人员参加培训953人(次)、参加实战演练562人(次)。5名检察人员分别荣获全省优秀公诉人、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能手等荣誉称号。

扎实抓好基层基础建设。积极落实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资力度,执法办案条件明显改善。注重基层检察人员培养使用,选派3人到藏区挂职锻炼、 10人到市检察院学习锻炼,选拔3名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到市检察院担任中层干部。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渠县检察院荣获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3年,全市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矛盾化解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法律监督职能,提升队伍整体素质,破解案多人少等难题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全市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反腐倡廉、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平安达州、法治达州建设,为我市加快建成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川东北核心增长极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牢牢把握服务发展首要任务,更加科学地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和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三大总体战略工程” [12]的深入实施,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

第二、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工作主题,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围绕强化对刑事犯罪的检察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黄赌毒”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突出打击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犯罪。围绕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检察监督,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突出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围绕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建立健全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工作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第三、牢牢把握执法为民根本宗旨,更加务实地推动工作创新发展。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稳步推进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直接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贴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

第四、牢牢把握公正司法目标追求,更加坚定地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忠诚教育,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良知底线;毫不放松地抓好执法能力建设、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检察机关决心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市科学发展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2、职务犯罪: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和破坏选举等犯罪。

3、督促履行职责:指人民检察院对导致国有资产、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民事案件,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4、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

6、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7、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8、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指为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9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由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其上一级检察院同时进行审查,以及时发现并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

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1、“七种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12、达州“三大总体战略工程”:指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城市“642工程、再造一个新达州,工业园区“15221工程、再造一个工业达州和企业“百十一”工程。

 

 

 

【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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