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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更新时间:2018/7/17 16:25:5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597

 2011年工作情况

 

  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以服务大局为中心,着力履职责促发展

  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特别是围绕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市检察院先后制定服务和保障建设区域结合部中心城市、服务和保障全市文化改革发展等工作意见,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落实了一系列工作措施。

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和重大项目建设。在中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达巴高速公路等12个重大项目中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针对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43件。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协助国土部门回收土地出让金6800余万元。立案查办发生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6件。

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发展环境。依法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0人,起诉77人。其中,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批捕13人,起诉24人。立案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5件。

注重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依法批捕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2人,起诉23人。立案查办矿产、林业等领域渎职犯罪11人。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督促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加强监管、纠正违法。

去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努力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取得抗洪救灾工作的胜利作出了应有贡献。

  二、以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着力强监督促公正

结合三项重点工作抓好执法办案,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强化对刑事犯罪的检察监督。全年依法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832人,起诉2475人。提前介入40件命案侦查,引导取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捕244人、不起诉107人。积极做好检调对接工作,运用刑事和解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94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74件。在重点乡镇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室,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监督和管理。

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检察监督。市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整合侦查资源,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全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72110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28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24人;大案51件,县处级以上要案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全年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10件,帮助完善制度和落实预防措施21项,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2次,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座谈112次、警示教育94次。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8件,撤案54件;纠正漏捕59人、漏诉3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20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4。调解息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30件。依法监督纠正刑罚执行机关拟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13件。纠正脱管漏管罪犯35名,监督收监执行5人。立案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22人。2个基层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三、以执法为民为宗旨,着力解民忧促民和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依法惩治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坚决打击“两抢一盗”等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批捕821人,起诉1022人。立案查办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4件,重大事故背后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7人。依法办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0件,对确有困难的4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了救助。

  依法妥善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对受理的412件次群众信访依法及时办结,对排查出的1件涉检信访积案依法妥善处理。对2件确认赔偿案件予以赔偿。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开展不捕案件说理169人次。继续保持涉检案件到省进京“零上访”。

积极搭建服务群众工作平台。推行12309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在重点乡镇、社区和大型矿区建立64个检察事务工作联系点,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妥善处理群众诉求168件。

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着力提素质促业务

围绕检察业务,落实素质兴检、从严治检措施,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建党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立80周年为契机,大力弘扬革命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警民亲”活动,引领广大检察人员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全市检察机关涌现出省、市先进个人16人次、先进集体35个次。渠县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大力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调整交流7名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新任领导班子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45人次。公开招录检察人员22人。与藏区检察机关建立人才互派交流锻炼机制,5名藏区检察人员到市检察院挂职锻炼。举办各类培训班55期,培训检察人员730人次。组织开展优秀公诉人评选、侦查监督业务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检察人员参加实战演练436人次。全市47名检察人员参加全国司法考试,通过29人,通过率达62%

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开展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深入查找和整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检察人员承诺遵纪制度,推进廉政执法档案建设。对决策落实、遵纪守法、办案安全等情况开展检务督察,及时解决苗头性问题。同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开展中层干部述职述廉活动,营造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以监督制约为保证,着力赢公信促规范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18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11次,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听证、公诉出庭观摩等活动24次。对16件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转办的案件,按期办结并反馈结果。市检察院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人大监督法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16次,邀请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视察和民主评议检察工作12次,参与监督检察机关专项活动和重点检察工作19次。协助省检察院在我市选任28名人民监督员。对17件涉及“七种情形”的案件,依法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深化检务公开。

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开展举报线索管理、办案安全防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23次。48件涉及扣押冻结款物的自侦案件和28件不捕、不诉的刑事案件进行评查,认真整改查出的问题。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向各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当前刑事犯罪多发,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任务重、人员少,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二是职务犯罪日益复杂、隐蔽,侦查难度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技术手段相对不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仍有待提高;三是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四是个别检察人员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仍有发生,队伍纪律作风和机关管理仍需进一步强化。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2年工作重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在服务大局推动发展上下功夫。围绕“七个加快”目标,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凡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达州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都坚决依法保护;对凡是不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妨害达州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犯罪都坚决依法打击,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二、在执法为民保障民生上下功夫。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继续抓好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整治,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长效机制,推行网上举报、信息查询等便民利民措施,稳妥推进和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

第三、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上下功夫。顺应人民群众祈盼社会平安和谐的愿望,依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坚决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文化建设的犯罪。顺应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洁行政的愿望,依法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愿望,依法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违法问题,以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四、在从严治检加强管理上下功夫。狠抓业务、队伍、司法公信力建设不放松,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强化“四个意识”,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切实践行检察工作主题,加大办案力度,提升法律监督水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改进监督形式,提升检察公信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决心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根据本次会议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忠实履职,扎实工作,为把达州建成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三项重点工作: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党中央为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导致国有资产、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民事案件,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怠于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督促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诉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宽严相济要求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嫌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巡回检察:指检察机关派出检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辖区内各乡镇、社区,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检务督察: 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而制定的,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该项制度从20039月起开展试点工作。2010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案件监督范围、途径和程序,以及履职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监督范围包括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部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过程,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

七个加快”目标:指市第三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加快建设全国次级综合交通枢纽、中国西部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成渝经济区配套产业高地、秦巴地区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和新农村综合体试验区、川渝鄂陕结合部职业教育基地和区域文化中心”的重大工作目标。

检察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作为意识和创新意识。

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情况: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32人,提起公诉2475人。报告中批准逮捕人数小于提起公诉人数,主要是因为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部分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逮捕措施。

【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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